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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7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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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质押规避股权出让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2-09-30

股权质押在股权出让中的特殊作用及法律风险预防综述

在大陆法系公司法中,资本法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并称为公司资本核心三原则,其目的就是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根据该原则,如果公司出资人缴纳了出资,是不能擅自退出公司并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的。因此,公司出资人要实现自己已出资资本的变现就只能以股权出让的方式,由新的股东来代替自己履行股东义务,从而实现自己出资的变现增值,这个过程就是公司股权出让。

一、股权出让的融资作用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除了出资变现之外,股权出让更大的作用是作为一种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公司对外融资的重要渠道而使用。公司出资人通过股权出让来接纳新出资人,必然给目标公司带来大量的注册资本金,从而为公司做大做强奠定基础。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股权出让融资,是指公司股东对外向第三方出让自己的的部分出资额,以筹集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投资者以资金换取公司股权后即可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使股东间关系产生变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将要进行重新调整。如果股权出让的份额较大,新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将进一步加大,公司的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也将随之产生变化。

但是在看到股权出让的优点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股权出让方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讲,股权出让中,由于受让需要支付股权出让价款,因此在整个过程中其处于主动地位,而出让方在完成出让交割和工商登记变更后,则没有制约受让方的有效手段,如果受让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那么对于股权出让方来讲,一方面不能及时取得资金,实现变现或融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受让方即使违约不支付价款,其也已经从法律上成为了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如果出现在这种局面,对于出让方而言,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只有通过漫长的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在股权受让过程中做好风险防范就极为重要了。

二、防范股权出让法律风险的一般性策略

在整个股权出让过程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完成股权出让交割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股权出让价款。因此,股权出让方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受让方的付款不及时、不到位。一般来讲,根据律师的经验,可以通过合同、担保、资信调查等方式来规避风险,具体如下:

(一)做好资信调查,慎重选择资金实力充足的合作伙伴,并根据目标公司状况合理确定股权出让比例,以期达到既融通变现资金,又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目的。

首先应当了解受让方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如果受让方是自然人的,应当搜集对方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再者,由于。再者,受让方是否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特定人,比如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可能收到限制的国企管理人员、相关企业或行业内企业的员工。较为保险的方式是应当在股权出让协议中让受让方对其有权受让股权作出承诺。如果对方是法人那么应当查阅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确认主体真实性。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要证件。如果在股权出让过程中,受让方发生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保存资料并及时变更合同。

其次,要了解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目的及其资金财务状况。如果受让方的目的是介入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则一般其履约的诚意较大。当然,最关键的是看对方的资金实力问题。如果股权转让价款的数额较大,最好是对受让方进行调查,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再签订正式的股权出让协议。

最后,如果对方是公司,则出让方还要了解受让方公司的股东会是否对此作出了决议,或者对该受让行为的授权是否合法,必要时可直接和受让方的出资人进行直接接触,了解其态度。防止由于受让方公司内部矛盾或意见分歧而导致资金无法及时支付。

(二)在付款方式上争取一次性付款或者第三方监管付款。

股权出让中对出让方最大的风险是出让价款无法及时收回,因此,在付款环节要争取一个最有利的付款方式。一是如果出让方占有主动地位,协商受让股权的意向人较多,可以争取约定由受让方在股权出让交割前就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或者大部分款项。二是争取在股权转让交割前分期付款中,让对方支付较大比例的款项。三是如果股权收购价款数额巨大,对方不同意一次性预付价款,可以采取第三方资金监管的方式来确保自己的利益。先由双方共同在银行或者第三方监管下设立共管账户,将应付的收购价款打入该账户,然后办理交割手续,待交割完成后可由双方通知第三方,由银行将价款转付给股权出让方。这样就有效为双方防范了风险。

(三)在股权出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不按期足额支付出让价款的违约责任,并视情况约定收购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股权出让协议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综合性法律文件,也是整个出让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因此,在该文件的违约责任部分要对受让方的主要违约行为进行尽可能细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违约责任约定。方法有两种:一是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可以约定按价款总额或欠款数额的,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每日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或者直接按照股权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这样加大对受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足额支付。二是赋予出让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出现受让方严重的逾期付款将导致出让方的利益极大受损,出让方可以约定此时自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出让且受让方应当返还股权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当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约定为选择性的"可以"而非必然性的"应当",这样受让方可以在出现对方违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商业利益的需要而灵活应用单方解除合同权。

(四)可以由股权受让方对于在股权交割工商变更前不能支付的出让价款,以自己的资产、第三方、担保公司向出让方提供按期足额还款的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一般在股权出让中较为常用的是保证、抵押、质押。具体而言,股权出让方可以要求受让方以其个体名义或者以第三方名义保证债务的履行。或者可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木、设备等动产、不动产向出让方提供担保,如果其不能按期付款则以这些财产抵偿债务。

三、股权质押在股权出让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正如前文所言,股权出让方最担心的股权交割后,受让方恶意拖欠款项支付。如果股权价值较大,如何在受让方拖欠款项后,能较快的取回已经交割的股权,对股权出让方来讲,才是最好的保护措施。之前,要实现这个目标,一般是在股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对方违约后出让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股权。但是这个规定还是存在一个漏洞,如果受让方在此之前,又将股权出让给了第三方,那么这个目的就无法实现了。因为,股权交割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受让方就已经成为了法律认可的目标公司股东,他的再出让行为是有效的。如此以来,股权出让方的利益还是无法得到最有利的保障。

但是,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特别是在20089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这就为股权出让方在对方违约后重新取回股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根据这个办法规定,股权可以办理质押登记,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该办法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增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金融危机中对外融资的渠道,帮助企业度过资金难关。其实,股权出让方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个办法规定。具体操作办法是:第一步在签订股权出让协议的同时,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公证;第二步在股权出让交割完成,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变更后,由新的股东以其名下的受让股权向股权出让方提供质押担保,并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册复印件(公司章程)、质权合同、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第三步如果受让方按期足额支付了股权价款则质押解除,如果其违约则原股东即股权出让方可以以质押权人身份行使质押权,以质押股权变现或者重新取回股权。

股权出让是公司出资人变现、融资或者重组公司的一个重要途径,股权出让也是公司法律事务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公司股东在出让过程中应当做好法律风险的预防,确保股权出让的安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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