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健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7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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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或冰,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的角色定位
更新时间:2012-09-30

石或冰,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的角色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是律师行业一项重要的业务种类,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渐普及,以及公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把聘请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但是如何处理好企业与法律顾问律师之间的关系?关键是律师如何定位自己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的角色?对这些问题,本律师结合自己的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经验,想发表下自己的见解。

一、传统律师法律顾问服务角色定位

新中国律师制度从恢复之日起,和改革开放同行,屈指算来仅仅走过了三十一年的发展历程。由于市场经济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为市场主体服务的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也处在逐步完善中。回顾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由于早期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以诉讼为业务的主导,因此,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从无到有发展历程更短,也始终没有摆脱诉讼为主的思路。在目前大多数律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通常是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中逐渐积累客户,客户在诉讼中逐渐认可某个律师,由其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由于这类法律顾问业务是从诉讼中开始,因此,对企业和律师来讲,也往往不经意的把诉讼作为法律顾问工作的常项。在律师看来,找一个企业做法律顾问,首先是有了一块稳定的律师费用收入,其次,是圈了一块地,今后企业有案子只有优先找我这一个律师了。在企业来讲,因为从诉讼中认可这个律师,也就认为律师对企业的作用就是打官司,把"关系硬"、"能赢官司"这些诉讼律师的标准等同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标准。总之,都是把诉讼作为律师的主要工作。

在这种理念下,律师为企业开展的法律顾问服务,往往就是看看合同、写写协议,有事打个电话咨询下。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企业的诉讼仲裁收费,甚至有些律师即使看到了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会主动告知,而是静观其变、座收渔利。而法律顾问律师在企业管理层眼里,只有遇到麻烦、追收欠款、接到法院传票时才会想起律师,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律师还是一个远在企业之外的说外行话的"局外人"、或者和领导关系不错的"客人",而不是企业的一份子,不是他们每个人遇到困难和问题时的参谋和助手。

把目前大多数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角色打个形象的比喻,如果企业是容量很大的一汪清水,那么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就像在这清水中被丢入的一块石头,与周边的水分子格格不入,看不顺眼,随时有被从水中取出的可能。

二、传统角色定位的产生原因

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中处于"水中石"的角色,究其根本是律师和企业相互的认知度太低。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发展了数百年,虽然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经济与法律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企业其独特的运行机制、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的知识太多太多,而仅仅走过三十一年发展历程的中国律师行业来讲,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还很多很多。相对于国外那些与西方市场经济体系创建、发展、运行、成熟共同走过数百年发展历程的西方律师来讲,他们已经彻底的融入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在国际贸易及经济发展舞台上与资本、企业共舞,而我们还仅仅是一个台下的看客或配角。面对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给律师行业带来的空前机遇,这种看客和配角的局面必须得到改观,这已经成为大多数律师的共识。

尽管有些律师事务所也认识到了企业法律顾问与诉讼业务的差异,想在这方面有所改变。但是,客观的讲,由于我国的律师制度发展历程太短,很多卓有成就的大律师、律所主任、合伙人,往往都是从诉讼律师起家,很少有律师具有长期在企业工作经历,缺乏对企业、经济、管理的切身经验和体会。再加之诉讼律师往往忙于诉讼、法院、业务研究等工作,由于时间、精力的原因,对企业、经济、市场这些概念和知识,往往没有企业经济人那样了解。总之,目前懂法律的律师比比皆是,但是既懂法律,又懂企业、懂管理、懂经济的律师则数量较少。因此,即使有律师所看中了目前国内飞速增长的注册企业数量,想在这个方面有所作为,但是往往又无从下手。不知道企业除了诉讼、仲裁还需要什么?不知道如何让企业认识到律师除了打官司外,在企业运行风险防范方面的巨大价值?因此只能继续停留在以"能打赢官司"为主要招牌,来吸引企业关注目光的阶段。

三、"融入",律师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新思路

那么,怎么重新思考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定位和角色呢?

(一)从破解企业对律师认识的误区入手。

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谈到律师,法庭上侃侃而谈,激言雄辩的形象总是第一印象,这很大程度缘于影视作品和传统诉讼律师的影响。加之由于历史原因,公众对律师行业还非常陌生,总抱着"打官司才用的着律师"的思维把律师定位于"麻烦的解决者"。再者,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还远没有西方世界的完善,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还较为常见。"托关系"、"找熟人"还是公民特别是企业遇到问题时的常用方式,这更降低了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作用。

当然,企业和公众对律师存在这些误区无可厚非。关键是律师怎样化解这些误区,让企业了解律师在诉讼外的价值,从而开拓出广阔的诉讼外法律顾问服务市场。我认为,破解误区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成本经济角度。诉讼在物力、人力、时间上的耗费是众所周知的,即使最终取得胜诉,也将付出巨大的投入,而如果通过事先的预防,一般可以规避风险和诉讼的发生,即使诉讼不可避免,也可以让律师在事先预防中,从诉讼角度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从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二、亡羊而不补牢只会屡战屡败。企业是经济动物,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仅以解决纠纷为目的,那么就忽视了纠纷发生的根源,即企业管理或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吃一堑而不长一智,今后只会在同样的地方又犯同样的错误。第三、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律师才是商战中的军师。中国企业在短短三十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企业创业者功不可没,他们也积累了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经验,但是,古人有言:时移则事易,事易则备变。世界上只有变化是永远不变的。中国的市场经济早已走过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而驶入了全球经济的汪洋大海。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企业的管理者原有的经验往往不能很好驾驭自己的企业在激烈的商战中屡战屡胜。在商战中,大型企业或著名经济人折戟沉沙、毁于一旦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往往是没有在决策前合理的规避风险而最终导致身败名裂的局面。即使中国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经济特点,但是反观法律风险预防意识很强的西方著名企业动辄百年的发展历史,我们的企业家是否应当有所思索呢?因此,企业不断提升自己的决策水平,熟悉和认识新的规则、新的环境就极为重要。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不仅是诉讼中的明辨是非、黑白分明,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更有"定份止争、防患未然,防范问题发生的能力。因此,在面对自己决策困惑时,为何不借用律师作为外脑和锦囊呢?一来律师具有法律人特有的严谨思维,对风险预防更加具有经验,二来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也具有丰富的投资决策、企业管理、合同债权管理等法律实践经验,他们能够帮助企业在经济利益与法律规则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当然,误区的形成往往根深蒂固,很难在短期内消除。作为律师,也应该反思自己的企业法律服务模式,把律师的职业优势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让企业对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有全新的认识。

(二)深深融入企业,以"四主动"的态度去广泛参与企业事务

我认为从律师的角度出发,破解误区的方法就是做到彻底的融入企业,树立律师主动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第一、思路的转换。律师以诉讼为长,往往对法律禁止性规定非常熟悉,因此,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经常会提示企业"这样是不合法的,那样是违规的",而忽视了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追究利润最大化是它的原则,但是往往利润与风险是呈正比的。如果律师仅强调风险,而不为企业设计新思路,久而久之,企业就无法发现律师的价值。在企业员工管理中有句话很流行,"员工不要带着问题去见你的老板",本意在鼓励员工不仅要发现问题还要思考如何解决问题。其实,不妨套用这句话,改为"律师不要带着问题去见你的客户"。律师在提示禁止性规定,告诫风险的同时,也要灵活的应用法律规则,除诉讼外综合采取行政投诉、信访、协商谈判、司法调解、债权转让等多种方式来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来维护企业的权益。或者为企业设计一个切实可行的或者风险最低的解决方案来供企业决策参考。

第二、服务的深入。传统的企业法律顾问往往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与企业交流,甚至有的法律顾问做了一年都没去过企业的办公地。现代化办公手段当然不是错误,关键是律师的服务并没有深入企业内部,兵法有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律师职业特点和医生很类似,医生不做深入的检查,怎么对症下药呢?在诉讼中律师只有非常熟悉案情和证据才能维护当事人权益。其实,在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事务中也是同样的道理。我认为,律师应当深入了解企业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产业背景,顾问单位从事何种产业?目前这种产业的发展趋势如何?企业在产业链中大概出于哪种地位?这些都是法律顾问应当了解的。二是企业的发展趋势,顾问单位成立时间多久?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销售渠道和生产流程是否通畅?只有了解了这些,律师才能针对企业所处阶段为企业规避不同阶段的风险。三是企业的管理结构和制度框架,企业的核心是管理,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的管理制度是何时建立的?哪些制度存在漏洞?哪些制度需要结合新情况予以该进?了解了这些才能确定律师的工作重点。四是适时建议或配合企业对运行流程进行完善或再造。目前,国内企业也逐步认识到了管理的重要性,很多企业也在不断对企业运行流程进行调整,因此,律师要借此机会提出自己的建议,从而使企业发现律师的新价值,比如律师通过观察发现企业的流程中还有哪些环节需要补充,还有哪些环节容易发生矛盾和纠纷,这些都是律师可以向顾问单位提出建议和方案的地方。五是适时参加企业内部会议了解企业运行中的问题,企业会议往往看似和法律无关,因此很多律师不会主动要求参会。其实,根据我的经验,律师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参加企业会议有很大好处,首先,企业会议往往是企业处理自己事务的集体协商,律师可以在会议上听到企业各部门的工作进程,了解很多书本上看不到的企业行业知识增加对企业的了解。其次,会议往往是要要协商解决问题的,律师参会可以听取大家的意见后,根据自己法律人的思维提出自己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供大家参考,并且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帮助企业预先规避风险。最后,企业会议往往参会人员较多,律师参与会议和大家交流也拉近了与企业员工的距离,让员工消除"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客人和领导的参谋"的观念,遇到问题时员工会主动和律师沟通交流。和这些第一线的管理者交流可以帮助律师更加深入的了解企业动态,这是仅仅通过电话、电邮、传真而无法获得的效果。

第三、主动的参与。和诉讼相反,诉讼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律师是被动为当事人服务的。如果把这种被动服务转移到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那是非常不可取的,传统型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困局也就是源于此。要知道,国内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太少、太局限,我们不能奢望像外国律师那样,会有当事人就自己遇到的很多问题主动找"我的律师",在企业中,包括企业领导者、管理层、普通员工,对律师从心里往往是敬而远之的。虽然律师挂着企业法律顾问的头衔,但是实践中,往往企业领导太忙,顾不上问;而企业管理层和普通员工却不知道该问什么。久而久之,在大家眼里,法律顾问成为一个漂浮在企业外部的摆设或"外人"。因此,我认为国内的律师要想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就应当培养自己"四主动"工作态度,即:主动发现潜在风险,主动思考解决问题,主动提出意见建议,主动与企业全面交流沟通。比如,应当主动查阅企业的规章制度,主动的提出企业需要新建制度的草案,主动就企业遇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主动总结企业适用的合同范本,主动就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提出解决方案,主动就诉讼仲裁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主动参加企业重要的会议等。只有律师主动了,才能发现问题,同时培养企业和律师交流的习惯,让企业明白那些需要咨询律师?怎样咨询律师?这种主动构筑的互补型合作关系才能使企业真正需要律师,真正离不开律师,在企业决定和处理任何事务时都会想到律师,从而实现共赢!

第四、及时的"补课"。正如案件的胜诉来源于律师对法律知识的正确理解、对证据的充分掌握和与丰富的诉讼技巧经验。要想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也要在"法律外"的知识上多补课。企业经营涉及的知识体系非常庞杂,经济知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制度、税务知识、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等。律师要想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就要对上述知识均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在和企业交流沟通时才不会出现说外行话,做外行事,看不清楚、听不明白的情况。而且,从律师职业本身的特点而言,其与法学家就有一定的区别,律师的知识体系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法律或者只专注于法律,换种说法就是律师可以不是一个"专家",但应当是一个"杂家"。当然,毕竟律师的时间有限,对企业知识的了解,能做到深入研究当然更好,浅尝辄止、不求甚解也是可以的。关键是一定要通过主动与企业交流去学习实践经验,主动的补课去学习专业知识来不断的完善补充自己的知识体系。

说到这里,当然需要区分的,我这里提到的律师融入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是和企业内部的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公司法务人员有很大区别的。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在法律服务专业性、广泛性、费用成本等方面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的优势是无法比较的。特别是律师在长期诉讼仲裁实务中积累的对潜在法律风险的敏锐眼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以及证据效力的把握能力都是我们律师独有的优势。关键在于我们律师如何完成从"诉讼律师"到"商务律师"的深刻转变,将这些优势以更加具有主动性、差异性、针对性的服务特点和理念来赢得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客户。

在本文的末尾,我总感觉似乎对"融入式"企业法律顾问的体会还没有阐述清楚,也许真的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没有那种融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体会和经历,是很难理解"融入"这个字眼对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性。我想,还是以前文中的那个比喻为例来更加形象的说明。

古人言:冰,水为之,而寒于水。在企业那汪清水中,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应当如同一块冰,一旦投入水中,就迅速的消融,最终和水分子融为一体,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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