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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评析2
崔美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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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
合伙人律师
从业26年
2008年11月的一天上午10时,25岁的男青年小刘骑着电动车行至石家庄市北荣街时,因骑得太快,将在慢车道上步行的方老先生撞倒在地,小刘也差点摔倒。老先生缓缓从地上站起来,连连说腿部疼痛异常,走不了路了,要求小刘带他去医院检查。小刘大声责备老先生"走的不是地方,眼睛不管用",并试图逃跑。老先生看出了小刘的意图,当即一把拽住小刘,并在路人的帮助下拨打了110,同时,还给他的女儿打了电话,让她赶紧过来。
  很快,石家庄市新华区公安分局"110"1号车民警赶到了现场。面对民警,小刘依旧百般辩解,推卸责任,拒不接受民警的调解。不大一会儿,方老先生的女儿赶到了现场,赶紧上前扶住了父亲。这时,原本站在一旁滔滔不绝辩解的小刘一下子变得哑口无言。
  "这个时候我真是傻了眼,真想找个地缝儿钻进去。"小刘说,因为来的这个女孩竟然是他热恋中的女友小方。两天前,他和女友还商量着去见她的父母呢,没想到竟然这样见面了,还给人家留下了这么坏的印象。
  为了"重塑"自己的形象,小刘还没等方老先生说话,就赶紧把女友拽到了一边,小声示意她不要向其父亲透露他的身份。
当着民警和女友的面,小刘向方老先生连连道歉,并表示马上带他到医院检查。同时,小刘也向民警悄悄说明真相,央求民警帮着他说好话。民警对一肚子怒气的方老先生进行了劝解,希望他能原谅小刘。最后,方老先生的气儿总算消了一些。
当着民警和女友的面,小刘一再小声地忏悔着。女友狠狠地瞪了小刘一眼后,两人带着老人去了医院。 文/尚燕
律师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所以说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再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本案中,小刘将方老先生撞倒后,在不能确定谁的责任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将老人送医院治疗,不能为了逃避责任将法律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抛于脑后。小刘的做法是不对的。当小刘的女友来到时才发现是其女友的父亲时,小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不好的后果时,态度大转变,将老人送往医院。在此告诫人们发生交通事故后要遵循法律规定处理事故,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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