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劳动法常识(二)
孙表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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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22年
12。从事涉及秘密的工种,是否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

答: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13。劳动合同如何终止?

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4。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解除吗?

答:

(1)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5。劳动法对企业裁减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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