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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特性分析
张志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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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从业26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特性分析



前面已经讨论过有关飙车性质认定问题,此处将深入分析飙车的特点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特性两个方面的内容。飙车与一般超速行驶区别明显:飙车挑战汽车时速极限,超速对抗法规规定的时速界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较为少见。

飙车与超速行驶的特点

从动机上看,飙车的人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刻意炫耀而不顾他人安危;超速行驶一般不具备这些动机。飙车挑战汽车时速极限,超速对抗车道时速限制。超速一般针对某一辆汽车行驶状态而言,飙车多三五成群,追赶别挤。从引发的后果来看,飙车多造成死伤惨重的重大损失,超速则不然。

从主观心态上分析,飙车一般为间接故意,明知后果严重而放任之;超速行驶为过失,轻信或疏忽大意。飙车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超速者反对后果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特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心态一般为间接故意,少数情况为直接故意;与之相对应,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为过失。间接故意与轻信避免的过失之间存在差别,但是很难分清:间接故意者,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轻信过失者,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者一般非常清楚的认识到危害的可能性,轻信过失者,一般处于模糊状态,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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