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
一、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开庭的准备、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判。
二、法庭调查应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对争议事实的调查按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或内在逻辑联系,逐一举证、质证和认证。
三、举证、质证和认证可分别贯穿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当庭出示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应逐一质证,可以相互质问、辩论,充分发表意见。
四、法庭对所举证据经质证后,依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能当即认定的,当庭确认。只有经法庭确认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五、开庭时,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限期举证。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再次开庭,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
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重复已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可予以制止。
七、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或独任审判长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所有案件均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九、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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