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须知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二、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诉讼费的预收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三、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答辩状或初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中的上诉状和一审判决等文书,如果可能的话,请采用计算机打印出来而不采用手写体 ◆ 诉讼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②.离婚案件,每件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足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50—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④.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A: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30元; B: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400元; C: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⑤.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50元。 ⑥.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2、案件执行费 争议金额一万元以下的交纳50元; 争议金额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争议金额X0.1%+2000元。 3、财产保全费 保全标的一千元以下交纳30元; 保全标的一千元至十万元的=标的X0.01+20元; 保全标的十万元以上=标的X0.005+520元。 4、诉讼中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及其它实际支出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收取,立案时不预收。违反规定收费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法院反映。 因特殊情况需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的,必须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缓交由庭长审批,减免由主管院长审批。 5、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的标准: (一) 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3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 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案件:2000—9000元/件。 4、二审案件:2000—10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8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四)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l、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500-1000元/件; 10万元(含10万元) 不超过5%; 10~50万元(含50万元) 不超过4%;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不超过3%;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了 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 不超过1%;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五) 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行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 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计时收费 50-1000元/小时。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计时收费标准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其他 1、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等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代理时,允许按不超过案件标的额30%的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方式。凡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不得再按照计时收费或计件的标准另行收取代理费、服务费。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事务所的各种费用,在协议中约定业务收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