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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义海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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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1 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案件
更新时间:2012-09-11
2012.9.11 今天是调解结案日,呵呵,上下午各调解成功一个案,效率不错,当事人满意,所以我今天心情相当好。 上午调解的是个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案件。龙女士与谢先生1994年元月按乡俗结婚,未领取结婚证书。婚后龙女士户籍迁入谢先生所在地和谢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7413日生育一子,取名谢小亮。龙女士“结婚”的情形满足事实婚姻对“结婚时间上要求(1994年2月1日以前),但由于龙女士“结婚”时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她当时不满结婚年龄),所以龙女士谢先生的关系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在双方同居期间,谢先生与他人合作建成六层半楼房一栋,谢先生享有二、五层至少15年的“使用权”,满15年后合作方可以以88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回购二、五层共320平方米。现房屋已建成并已出租,但租金被谢先生独占。由于谢先生公开与别的女性同居,龙女士忍无可忍起诉要求与谢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建成楼房一半的使用权。 2010年我作为龙女士的代理人将谢先生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由于谢先生“耍赖”不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无奈,只有公告送达,并于2012年9月3日缺席审判。主审法官感到非常棘手,一是龙女士诉请的租金没有证据证实;二是龙女士要求分到回购款还没有发生;三是所建楼房非商品房而是宅基地房,龙女士又拿不出宅基地以证实有这栋房存在。其实,以上几点风险我在和龙女士接洽时就明示过,但龙女士当时认定谢先生会来法院调解解决问题,所以坚持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我明白主动找到谢先生调解,是对龙女士利益的最大保护。今天,龙女士出动了他哥差不多是生拉硬*将谢先生请到了我办公室。谢先生是个表达能力很强的人,头脑清醒。从早上10点谈到中午13点,苦口婆心,从情理上谈,从法律上谈。。。。。终于谈成,双方达成协议,每人各分得一层房屋的使用权,自行出租或自用。 他们在协议上签名的刹那,我长出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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