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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律师
湖南-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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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更新时间:2012-09-11

案例:张某是千金药业在山东济南的销售代表,因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而向济南(劳动合同履行地)那边提起劳动仲裁,胜诉。千金药业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工作单位所在地)。现张某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张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荷塘区法院有管辖权。

这一条规定有三点信息: 1、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一致的,特殊情况也不一致,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有选择权;用人单位在株洲,履行地在济南,若仅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对当事人诉讼极为不便;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统一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完善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制度。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现张某的这种工作性质很普遍,很多企业都不与外省的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点是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某通过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取得了仲裁的胜诉,但工作单位有权在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这就造成张某不得不从济南跑到湖南来应诉,耗时耗力,甚至还有可能败诉。那么作为像张某这样的在外省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其次,通过仲裁后,不管结果是胜或是败,都向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的话,即使用人单位也起诉,从我国的立法精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像张某的这种情况,如果他当时也想到在济南那边法院起诉,便自动解决了法院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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