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株洲市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刘
被申请人:张某某。
请求目的:
依法对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2】法临鉴字第218号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住院期间医院所作的检查作出鉴定结论违法。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二、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得出被申请人伤残为九级的依据不足。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以下两个疑点:第一、鉴定结论与此次意外事故是否有直接的联系,被申请人是否有受伤史,鉴定中心未明确指出,如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公正公平的;第二、根据被申请人当时所受伤的场所来看,不足以造成被申请人九级伤残。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荷塘区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荷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株洲市幼儿园
20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