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新《公司法》释评(四)
孙表华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96万人
湖南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22年
(六)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对于债权人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一人公司的风险之大自不待言。由于一人公司通常是股东一人自任董事、经理“三位一体”。内部制衡无从谈起,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一人股东可以安然的躲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这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对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作了禁止性规定,甚至强调公司设立后于运营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股东仅剩一人时,公司应立即解散,以严格恪守公司设立的条件。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除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殊的“一人公司”之外,也禁止自然人和非国有的机构成立一人公司。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但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以夫妻、亲戚、朋友等名义变相存在着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法律的精神无非是对现实存在的确认,考虑到现世界上现在很多国家都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日益发达的立法技术完全能能够对一人公司的天然风险做出制度性安排,“揭开公司面纱”等武器亦能对此应对自如,新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了其调整范畴,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防止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这是我国立法者对驾驭现代立法技术高度自信的表现。具体来看,新《公司法》设立了五道“防火墙”对一人公司加以规范,一是不能“分期付款”。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二是一人公司实行“身份证”公示制度——公司营业执照中必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三是实行“计划生育”制度,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四是对一人公司实行强制审计制度;五是“推定混同”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七)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和完善的试金石。《公司法》实施十多年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中小股东维权无门的“血泪史”,1993年《公司法》缺陷之一就是股东缺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没有将股东权的保护作为公司立法的首要宗旨,更遑论将股东权保护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了。几个可怜的所谓保护股东权益的条款,却都是一些原则规定,缺乏操作性,当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又没有法律依据通过法院救济。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上述弊端,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不仅在股东的实体权利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进,而且在程序上保证股东权的真正落实。可以说,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上的进步是很显著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1、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其它权利的基础和前提。1993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最有意义的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等则无权查阅。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在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且规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为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行使其它权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2、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退出通道”问题一直是我国投资者心中永远的痛。我国投资者的退出通道如同喇叭口,入口很大,出口很小,一旦进来,就很难出去。中国许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小股东遭受大股东折磨的痛苦程度远远大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小股东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用脚投票”,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就这样被大股东“征服”,切断了所有退路。这种只能谈恋爱,只能结婚,却不能离婚的婚姻制度是不自主的,新《公司法》承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离婚制度”: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红利、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不解散公司的决定投反对票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且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人性化的体现,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最好解读。但遗憾的是,《公司法》没有对收购以后股权如何处理,是减资还是其他股东受让,没有做出规定,给实践留下了空白。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3、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在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避免破产,减少股东损失的最好选择。但在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的情况下,往往处于僵局状态。为了破解这一僵局,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4、正式引进了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就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拥有的投票权集中于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06条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5、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亦称派生诉讼)作为两系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保护小股东权益的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和监督董事、控股股东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已被各国所普遍适用。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完整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有所涉及。该复函规定: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而董事会不起诉时,中方可以提起诉讼。该复函肯定了股东的派生诉权,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首开先河。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在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侵害公司利益的事由,而有权的公司机关怠于维护公司权益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6、增设了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款。“正义应该得到实现,并且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新《公司法》不仅规定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代位诉讼,而且规定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的权利。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是小股东维护自己利益的尚方宝剑,有望大大改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力量悬殊对比和博弈的格局。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7、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表达自己意愿的重要渠道,原《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给公司实际运作造成许多困难和问题,也影响了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参加股东会的积极性。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8、增设了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其是否有效,股东通过什么途径撤销违法的决议,1993年的公司法语焉不详。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八)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公司监控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世界银行前行长沃尔芬森认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诚哉斯言!1993年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给与了较多的重视,但对公司治理机制及其如何实现的规定则显得薄弱。虽然成立了“三会”,但缺乏真正的制衡机制,西方公司治理的真正精神我们并不具备,只是形似而已。用张维迎的话讲,就是在马背上画几个道道,俨然成了斑马。其根本症结在于内部人通过架空股东会,独霸董事会,虚置监事会而攫取了公司的真正控制权。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完善股东会会议制度,弱化董事长的职权,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以及强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等措施,来实现中国公司治理的“神似”。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1、完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制度。完善了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机制和召集制度。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新《公司法》第41条),并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比例由代表四分之一的表决权的股东改为十分之一的股东。对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予以灵活规定,既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方式。同时,为了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对议决事项全体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召开股东会,实行“会签”制度。(新《公司法》第38条)。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2、完善董事会制度,避免一言堂。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董事会制度,完善董事会制度,才能完善公司的决策机制。1993年的《公司法》基于官本位,在董事会制度的设计上过于突出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也不完善。新修订的《公司法》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弱化了董事长的职权。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新《公司法》第111条)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3、扩张监事会的职权,强化监督手段。为了改变监事会的“柔弱”形象,新修订的《公司法》大大扩张了监事会的职权,赋予监事会提议罢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并且规定,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为避免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掣肘监事会,经费上卡监事会的脖子,明确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在监督手段上,规定监事会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4、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为进一步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新修订的《公司法》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是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二是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并对其职责加以界定;三是规定了“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四是规定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5、强化控股股东的责任,规范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公司法》第217条)。中国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禀赋是“一股独大”,但同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缺乏对大股东的制约,大股东通过内部人采用各种方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已经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制度性问题和影响市场稳定的最大毒瘤。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比比皆是。新《公司法》借鉴其它国家的先进立法例,在坚持股东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的规范,来约束其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明确规定累计投票制(新《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的时候,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小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二是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的“回避制”和赔偿责任。《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1条)公司在表决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投资等事项时,控股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新《公司法》16条)。凡是涉及到控股股东利益的,或者关联关系的交易,与控股股东有关联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新《公司法》第125条)。三是规定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由股东会来表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法》第16条)。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6、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提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和勤勉义务(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新《公司法》第148条),强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真诚地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予以细化。对挪用公司资金、擅自借贷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与公司交易、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进行了禁止性规定。针对股份公司的情况,明确规定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新《公司法》第116条)。股份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新《公司法》第117条)。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违背了自己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新《公司法》的一大进步,是从根本上、制度上、源头上解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问题。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7、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聘请程序和赔偿责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中小股东而言,阅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其了解公司信息,做出投资决策的最重要途径。如果会计事务所和公司内部人相互勾结,欺骗公众投资者,整个内部控制系统必然失效。美国安然、世通等巨人公司的轰然倒下根源就在于公司高管和外部机构的内外勾结。新修订《公司法》将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时,为了防止内外勾结,欺骗公众和投资者,公司法首次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公司法作为私法,其责任形式应该更多的体现为民事责任,但在原《公司法》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成了最主要的形式,民事责任严重缺失,这也是原《公司法》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主要原因。要使一部法律得到尊重和有权威性,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是“一个都不能少”的。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8、创新激励机制,引入股权激励。约束弱化,激励无效是我国公司治理的痼疾,新《公司法》在激励机制的完善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允许公司回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二是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持股行为。取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条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加强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之后转让股份的控制。新《公司法》增加规定高级管理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接受卫视采访点评
0人浏览
解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0人浏览
网银大盗网上纠合共同盗窃被判刑
0人浏览
孕妇自恃身份特殊不会被罚 多次偷窃被起诉
0人浏览
如何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