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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更新时间:2012-08-31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8-22

本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犯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选举的行为会损害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仅有破坏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

本罪在量刑方面规定如下: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郭永军律师

13839986536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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