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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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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介绍组织卖淫案罪名辩护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7-06-14

赵某介绍组织案罪名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4.10

摘要:公安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无误,但其罪名不当的情形常常出现,如将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将非法拘禁行为以绑架罪提起公诉,将职务侵占行为以贪污罪提起公诉,抢夺与抢劫等等。罪名不同构成要件不同,其量刑结果却有着天壤之别。辩护律师要非常清楚公诉方指控的罪名和律师认为的罪名两罪之间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同时需要阐述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特别是要非常清晰地论述两罪侵犯的客体之间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二项,是辩护律师进行罪名辩护的法律依据。本辩护人在三个阶段(公 检 法)为赵xx进行全程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复印卷宗后,发现对其罪名存在错误,辩护人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协调,并形成初步的辩护书面意见,予以提交。经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协助组织罪进行起诉,极大的维护了赵xx的合法权益,到了罪责刑的统一。

附件一

封 市 祥 符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212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xx,男,1969年xx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xxxxxxxxxx39,汉族,小学肄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xx乡xx村,住河南省封市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于2015年7月15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判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xx雷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88年xx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xxxxxxxxxx16,汉族,大专肄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总经理助理,住河南省封市祥符区xx乡xx村xx组。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于2015年8月16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抨于封市祥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xx,别名曹xx,女,1988年xx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xxxxxxxxxx26,汉族,中专毕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礼宾部主管,住河南省封市祥符区xx镇xxx村xx组。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于2015年7月27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xx杨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柳xx,女,1982年xx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xxxxxxxxxx29,汉族,高中毕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礼宾部主管,住河南省封市xx区xx路xx园xx号楼xx单元xx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于2015年7月1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别名张xx,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xxxxxxxxxx44,汉族,小学肄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礼宾部礼宾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住河南省封市xx区xxx街xx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于2015年10月1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18日被祥符区公安局(膘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艳,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xx,别名田xx,女,1990年xx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xxxxxxxxxx24,汉族,中专毕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礼宾部礼宾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xx区,住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乡xx村xx组xx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于2015年7月1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xx别名翟xx翟xx,男,1969年xx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xxxxxxxxxx1X,汉族,高中肄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礼宾部礼宾组长,住河南省封市xx区xx中段xx号院xx号楼xx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于2015年8月2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葛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别名xx张xx,女,1992年xx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xxxxxxxxxx29,汉族,高中肄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礼宾部礼宾组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xx县,住山东省菏泽市xx县xx镇六xx村xx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于2015年8月1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牛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78年xx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xxxxxxxxxx14,汉族,初中毕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营销部营销经理礼宾部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市xx区,住河南省封市xx区xx乡xx村xx组。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于2015年7月17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x,男,1993年xx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xxxxxxxxxx17,汉族,中专毕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礼宾部礼宾组长助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市xx区,住河南省封币xx区xx街xx号副xx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于2015年7月2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团涉嫌协助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xx,河南xx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别名xx,男,1987年xx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xxxxxxxxxx13,汉族,初中毕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税宾部礼宾组长助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xx县,河南省商丘币xx县xx镇榆xx村。无前科。因涉嫌介绍于2015年7月1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入郭永军,河南大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xx,男,1982年xx月10曰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xxxxxxxxxx31,汉族,初中毕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营销部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市xx区,住河南省封市xx区xx路xx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于2015年7月1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野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防助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祥符区看守昕。

辩护人闰xx时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xx,男,1982年xx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xxxxxxxxxx33,汉族,初中毕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营销部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市xx区,住河南省封市xx台xx街xx号副xx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于2015年7月1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0年xx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xxxxxxxxxx36,汉族,小学肄业,封皇后大道文化娱乐会所营销部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市南关区,住河南省封市禹王台区二营西街9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亍2015年月15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xx邹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xx,男,1989午xx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xxxxxxxxxx18,汉族,中专毕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营销部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市xx县,住河南省xx县xx镇xx组。无前科。因涉嫌介绍于2015年7月1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女,1968年xx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xxxxxxxxxx87,汉族,大专毕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财务部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币xx区,住封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于2015年7月16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闵xx,别名文x,女,1989年xx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xxxxxxxxxx6X,汉族,中专肄业,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营销部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市xx区,住河南省封市xx区xx乡xx村xx组xx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于2015年8月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犯罪,经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币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阮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 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xx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组织罪,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李xx闽xx协助组织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庭审理了本案。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碉郭静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xx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李xx闵xx及其辩人曹xx雷xx田xx杨xx侯xx徐xx曹xx郭xx王xx葛xx田xx牛xx胡xx崔xx郭xx时xx王xx邹xx贾xx刘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向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骆xx与他人共同出资在封市大梁路xx城内设“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以下简称会所),该会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方式,聘请赵xx彭xx林xx袁xx(四人在逃)等人担任会所高级管理人员。由骆征兵负责会所的运营管理,总经理彭有总经理助理赵xx等人进行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并设置财务部营销部礼宾部咨客部楼面部水吧部等部门以会所经营活动,各部门设总监一名负责部门管理工作,总监下设主管若干名负责协助总监管理部门事务。

会所于2013年12月份业以后,长期组织多名妇女从事活动。会所内部对妇女管理严格制度健全费标准明确,每月向礼宾组长取2000 5000元不等的管理费,每月对备礼宾组及礼宾员下达订房销售任务,对未完成订房销售任务的礼宾组长和礼宾员采取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会历将活动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妇女与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的(简称“快餐”),费价格为1000元,妇女所在组的组长提成200元“订房人”(会所内称安排客人订房消费的会所工作人员为“订房人”)提成100元妇女非法获利700元;第二类是妇女与嫖客进行包夜活动的(简称“包夜”),费价格为1800元,礼宾组长提成300元“订房人”提成100元妇女非法获利1400元。

自2013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李xx闽xx等人协助被告人骆xx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等人,组织妇女张xx范xx张xx陈xx管xx禄xx王xx赵xx闰xx路xx郑xx等人多次进行活动,后于2015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xx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建党作为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管理人员组织他人,应当以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李xx闵xx作为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工作人员协助组织他人,应当以协助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骆xx辩称,其只是投资者,对于违法经营不知情,公司经营是总经理负责,股东不参与管理,认为不构成组织罪。

辩护人曹xx雷xx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骆xx虽是xx大道的投资人之一,但其并不具体参与xx大道的经营管理工作,xx大道的经营管理均是由聘任的总经理进行。被告人骆xx对xx大道内存在的行为并不知情,其不存在组织罪的犯罪行为。其次公安机关在查处嫖娼等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言词证据,在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转换后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子以使用。本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言词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xx大道存在嫖娼行为的证据。由于被告人骆xx并没有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的行为,也没有安排他人从事的行为。即便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骆xx犯罪,其在整个的过程中最多是从属和协助的作用,认定为协助组织可能更为妥当。

被告人赵xx辩称,不构成组织罪,没有具体参与组织和协调活动。

辩护人田xx辩护意见,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赵xx实施组织罪,应当是协助组织罪。赵xx只是经理助理,无实权,拿的死工资,负责客人投诉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本案关键人物xx林xx未到案,量刑时请予以考虑。

被告人曹xx辩称,其罪名不成立,行为只是协助。都是按公司规定办事,拿的也是固定工资。参加的会议只是作为旁听者,对于组织,没有主导性,手下也没有小姐。

辩护人侯xx杨xx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xx构成组织罪证据不足,被告人曹xx只是xx大道的一般工作人员,并不是领导者,且没有参与非法所得的分配,其对xx大道组织的行为仅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应当构成协助组织罪。被告人曹xx在归案后能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其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其主观危害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应对被告人曹xx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柳xx辩称,其认为应当属于协助组织,遵从公司制度办事,只是一个打工者,不知道在公司工作会触犯法律。没有从中提取任何提成,只是领的固定工资。

辩护人徐xx护意见,被告人柳xx的行为符合协助组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当以协助组织罪追兖其刑事责任。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柳xx触犯组织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柳xx的所谓礼宾部的其中一名主管称谓,不能作为其成为组织罪的的依据。被告人柳xx具有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系初次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且被告人柳xx在历次的供述中均能够积极主动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很好的认罪态度,对自己的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希望法庭能够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对其以协助组织罪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辩护律师曹xx辩护意见,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张xx对小姐不存在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被告人张xx是经人介绍来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工作,时间是2014年5月,当时该娱乐会所成立小姐的这种经营模式已经存在。本案共同犯罪是以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为单位,而非会所内各个小组为组织单位,不能因为张xx是小组长负责管理小姐就是组织者,张xx的犯罪行为不是其个体经营小姐,而是基于公司的安排和规定。且不能因为小组长有提成就是组织者,提成制度是公司制定的,是张xx及其他组长在xx大道获取入(非法所得)的一种方式。张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对张xx从宽处罚

被告人田xx辩护律师郭xx辩护意见,被告人田xx只是从事接待工作,受公司的领导和指派,应当以协助组织罪来定罪,田xx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田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翟xx辩称,不构成组织罪,只是协助,是在公司成体制后才进入的,进公司比较晚。我的立功表现可以调查的。

辩护人王xx葛xx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翟xx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翟xx犯组织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翟xx的行为应为协助组织罪。被告人翟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又自愿认罪,所以,其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翟xx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综上意见,辩护人恳请法院以协助组织罪追究被告人翟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辩称,其只是构成协助或介绍,去公司的时间比较晚,起的作用较小。

辩护人田xx辩护意见,被告人张xx系最底层人员,只是遵从公司管理规定事,只是个领班,不构成组织罪,只构成协助组织罪,且系初犯偶犯,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张xx所起犯罪作用较小,对其也应当认定为从犯,请合议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xx辩称,我入职的时间较短,不应当构成组织罪。

辩护人胡xx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组织罪,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组织罪,该指控不能成立。赵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一贯变现好,系初犯,无前科。被告人张xx庭特别困难,上有八十岁老母亲,下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是中顶梁柱。请求法庭按协助组织罪对张xx定罪处罚

被告人杨xx辩护律师崔xx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杨xx犯协助组织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杨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很小,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小。杨xx主动离职,悬崖勒马有明显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愿意交纳罚金。请求法院耐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xx辩护律师郭永军辩护意见,被告人赵xx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协助组织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请求法院依法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赵xx从宽处罚

被告人金xx辩护律师时xx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金xx犯协助组织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金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很小,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小。系初犯偶犯,愿意交纳罚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金xx从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考虑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夏xx辩护律师王xx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夏x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明显,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王xx辩护律师吴xx邹xx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王x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明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或者处以缓刑。

被告人董xx辩护律师贾鸿昌辩护意见,被告人董xx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组织实施,只是被动间接参与协助,其作用非常小的。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在公安机关坦白交代了自己所知悉的相关情况,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董xx从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人的机会,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或者缓刑。

被告人李xx称,我只是负责财务报表这一块,具体经营情况我并不了解,没有担任过公司职务,只是打工者,从第一天上班我拿的就是会计工资。

辩护人刘xx辩护恚见,辩护人认为李xx在主观方面没有协助组织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协助组织的行为,因此李xx的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罪。

被告人闵xx辩称,在职时间很短,指控的罪名我承认,我离职的时间比较早,不是知法犯法。

辩护人张xx辩护意见,被告人闵xx犯协助组织罪罪名成立,但是因为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案发后及时主动投案自首,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骆xx与他人共同出资在封市大梁路xx内设“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以下简称会所),该会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方式,聘请赵xx彭xx曼xx袁xx(四人在逃)等人担任会所高级管理人员。由骆xx负责会所的运营管理,总理彭xx总经理助理赵xx等人进行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并设置财务部营销部礼宾部咨客部楼面部水吧部等部门以会所经营活动,各部门设总监一名负责部门管理作,总监下设主管若干名负责协助总监管理部门事务。被告人曹xx柳xx为礼宾部主管协助总监负责小组长和妇女的管理工作。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为礼宾部组长,对其带领的小组内的妇女进行管理,从事活动。杨xx赵xx在其所在的小组协助组长对小组内自己所带的妇女进行管理,从事活动。被告人金xx夏xx董xx闵xx为营销部营销经理,在总监领导下从事联系客户房间,告知礼宾部组长具体哪位妇女从事活动的情况等工作。被告人李xx为财务部主管,在明知会所存在活动的情况下,协助总监进行财物管理工作。

会所于2013年12月份业以后,长期组织多名妇女以事活动。会所内部对妇女管理严格制度健全费标准明确,每月向礼宾组长取2000 5000元不等的管理费,每月对各礼宾组及礼宾员下达订房销售任务,对未完成订房销售任务的礼宾组长和礼宾员采取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会所活动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妇女与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的(简称“快餐”),费价格为1000元,妇女所在组的组长提成200元“订房人”(会所内称安排客人订房消费的会所工作人员为“订房人”)提成100元妇女非法获利700元;第二类是妇女与嫖客进行包夜活动的(简称“包夜”),费价格为1800元,礼宾组长提成300元“订房人”提成100元妇女非法获利1400元。

自2013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李xx闵xx等人协助被告人骆xx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等人,组织妇女张xx宋xx范xx郭xx王xx李xx郭xx张xx王xx李xx张xx尚xx张xx陈xx管xx禄xx王xx赵xx闰xx路xx郑xx等人多次进行活动,后于2015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闵丽伟于2015年8月1日到祥符区公安局(原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祥符区公安局(原

封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8日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翟xx刑事拘留期间,积极提供线索,抓获其手下妇女郑xx张xx。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l物证:POS机两台打票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验钞机一台避孕套80个。2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调查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十二份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票原件思办会议记录四份会议记录总办会议五份扣押清单四份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商户编号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表制作表单说明表单礼宾员小费凭据91小费凭据14张小费凭据22张小费凭据91小费凭据120张小费凭据129张小费凭据31小费凭据2张小费凭据3张小费凭据3张小费凭据3张j小费凭据3张小费凭据3张小费凭据3张小费凭据3张小费凭据3张交易明细清单记账凭证POS机刷卡凭条订房单2014年14月份入明细表4月份利润明细报表费用支出明细报表2014年7月8月份入明细表2014年8月份利润明细报表营业成本明细表费用支出明细报表2014年1112月份入明细表2014年12月份利润明细报表营业成本明细表费用支出明细报表招待房应补款明细表2015午1月份入明细表利润明细报表费用支出明细报表招待房应补款明细表2015年2月份入明细表利润明细报表费用支出明细报表招待房应补款明细表2015年3月份入明细表利润明细报表费用支出明细报表2015年4月份入明细表利润明细报表费用支出明细报表2015年5月份入明细表费用支出明细报表利润明细报表2015年6月份入明细表利润明细报表费用支出明细报表2015.01-2015. 06库存商品明细账2015. 06-2015. 06发生额及余额表2015. 06-2015. 06管理费用明细账2015.01-2015. 06库存商品明细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34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35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36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37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38号住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容教育延长容教育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惠xx侯xx张xx马xx王xx赵xx张xx闫xx路xx范xx陈xx王xx张xx赵xx尚xx管xx王xx张xx禄xx李xx张xx宋xx闫xx郭xx李xx郭xx王xx李xx曹xx谢xx刘xx吕xx李xx葛xx苏xx刘xx雷xx李xx侯xx李xx黄xx琚xx孙xx刘xx刘xx石xx洪xx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骆xx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李xx闵xx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2张一楼至三楼平面示意图。6辨认笔录及照片:十七份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视听资

料:被告人骆xx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李xx闵xx同步录晋录像及视频光盘。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xx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等人组织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罪,被告人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李xx阂xx等人协助被告人骆xx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等人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xx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组织罪成立,指控被告人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李xx闵xx协助组织罪成立。

被告人骆xx与他人共同出资在封市大粱路xx内设“封xx大道文化娱乐会所”,建立了一套组织规范分T明确的管理体系,通过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总监主管经理组长等人对人员进行管理,组织情节严重。被告人骆xx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不知会所内存在行为.未参与会所管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xx曹xx柳xx强xx田xx翟xx张xx赵xx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赵xx曹xx柳xx张xx田xx翟xx张xx赵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罪,应是为协助组织罪的辩护意见,因上述被告人均要接或间接参与了组织的行为,对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x辫护人辩称张xx系从犯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闵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xx赵xx金xx夏xx王xx董xx闵xx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应予以采信;被告人赵xx董xx的辩护人提出赵xx董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辩祢被告人李xx在主观上没有协助的故意,客观上无实施协助组织的行为,对被告人李xx的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与

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闽xx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翟x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手下女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xx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 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xx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曰内缴纳)。

被告人曹xx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曰内缴纳)。

被告人柳xx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xx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il曰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势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田xx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曰内缴纳)。

被告人翟xx犯甥织罪,判处有囊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乏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烈期一日。即目201 5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l-日内缴纳)。

被告入张xx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曰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xx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巅-日。即自20zs年7月17日起至2020午7月16日止。罚垒限判决生效c-十曰内缴纳)。

被告人杨xx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正,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抨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赵xx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 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金xx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夏xx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I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j。

十四被告人王xx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白2015年7月L5日起至201 8年7日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曰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董xx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l4日起至2018年7月L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曰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李xx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闵xx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l曰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随案移送的POS机两台打票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验钞机一台避孕套80个予以没;非法所得人民币现金182969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冰 审 判 员 郭庆霞

审 判 员 王梅芳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书 记 员 李倩倩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罪名案号经办人员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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