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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升律师
湖南-衡阳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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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一本主义与证据开示制度
更新时间:2012-08-29

代理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案件已到审判阶段。电话联系中院的主审法官,拟去法院交委托手续并阅卷,法官说“你可以过来叫委托、拿起诉书,案卷还在检察院,你去那阅卷”。我有些愕然,难道东莞市检察院实行了“起诉书一本主义”?难道东莞市中级法院开庭时要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东莞市基础检察院、基层法院从来没这么做过,这可是西方国家的玩意儿,莫非真的要“法治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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