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向某行申领信用卡(卡号:\**),用于日常消费及经营周转。后因企业经营突发危机,在偿还7000元后无力继续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本金5万余元,利息及滞纳金累计达14万余元。此后六年,银行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但 XX因经济状况持续恶化未能清偿。2022年,银行以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XX被刑事立案后委托 本律师担任辩护人。
律师介入:全面审查证据,锁定三大辩护突破口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证据审查与辩护策略制定:
1. 催收程序合法性存疑,证据链存在重大漏洞
争议焦点:银行是否完成法定“两次有效催收”?
律师行动:
要求银行提供完整催收记录,发现仅部分通话录音及上门照片,未提交书面催收函件或公证送达文件;
引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指出“两次有效催收”需满足“超三个月未归还”且“催收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银行证据无法证明已依法完成全部程序。
2. 主观恶意存疑,透支用途与还款能力均有合理解释
争议焦点:xx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行动:
调取XX企业破产审计报告、医疗费用单据,证明其因经营亏损及突发疾病导致资金断裂,非主观恶意逃避债务;
提交XX与银行协商还款的微信记录,显示其多次表达还款意愿,但因利息过高无力全额清偿。
3. 犯罪数额认定存争议,利息滞纳金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争议焦点:犯罪数额是否仅以本金计算?
律师行动: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恶意透支数额”仅指本金,不包括复利、滞纳金等;
主张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万余元,且家属已偿还7万元,远超本金数额,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辩护成果: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及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重点论证:
银行催收程序证据不足,不满足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条件;
xx无非法占有故意,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即使认定构成犯罪,其已偿还本金、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条件。
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xx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提示:信用卡纠纷刑事辩护三大核心要点
催收程序合法性:需严格审查银行是否完成“两次超三个月”的有效催收,电话、短信等单一方式可能不达标;
主观恶意认定:需结合资金用途、还款能力、协商记录等综合判断,经营亏损、突发变故等可削弱“非法占有目的”推定;
犯罪数额界定:利息、滞纳金等衍生费用不计入犯罪金额,本金偿还情况直接影响案件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