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A 某与B 某以投资手工活“钻石画”可返还手工费为诱饵,采用虚假身份编造经营“钻石画”盈利的假象,蓄意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他们通过组建某群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疯狂发展下线代理,先后成立了15个代理加工群(每个群成员达几百人),还设有老大妈妈加工厂群、股东群等,以此诱骗众多投资人参与手工活“钻石画”加工返利项目,进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A某和B 某将非法所得肆意挥霍,用于个人高消费以及购买黄金首饰等。
在此期间,C 某受A 某、B 某指使参与其中。不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C 某的辩护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律师通过细致入微地查阅卷宗、深入调查取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精准指出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
截至目前,经查实,涉案总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受损金额达1600余万元。
经本院全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C 某明知A 某、B 某隐瞒真相以骗取投资人钱款。鉴于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不清之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C 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