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早恋衍生的性侵案件凸显法律适用难题。如何在严厉打击性侵害犯罪与落实"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之间实现平衡,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判例,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早恋关系中发生性关系致怀孕的定罪逻辑与量刑规则,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裁判思路参考。
一、基本案情:早恋关系下的刑事风险2019年11月,某校14岁初二学生李某与12岁初一女生张某通过同学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至2020年4月,李某在明知张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张某怀孕并流产。案发后,李某投案自首。李某亲属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双方自愿达成谅解协议,张某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并请求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2022年4月13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理解"情节轻微"的司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排除出罪的核心理由:李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超出"情节轻微"范畴——从行为频率看,"多次发生"突破"偶尔"的限度;从危害结果看,导致未满14周岁的幼女怀孕流产,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故不符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非罪要件,应认定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二)量刑档次的选择:为何不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情节《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包括"造成幼女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未适用加重处罚的关键论证:
法律解释的严格性: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将"幼女怀孕"列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情形,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得任意扩大加重情节的适用范围。
实质正义的考量:若仅因怀孕结果一律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忽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如主观恶性、认知能力),导致量刑失衡。法院需结合怀孕次数、是否及时干预、对幼女身心影响程度等个案因素综合判断。
(三)免予刑事处罚的四大裁判要旨 法院最终依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作出免罚决定,核心考量因素包括:主体特殊身份:李某犯罪时刚满14周岁,系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较强。
主观恶性程度:行为发生于正常早恋关系中,双方自愿且年龄差距较小,无证据表明存在暴力、胁迫或欺骗手段。
从宽情节叠加:具备自首、全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重量刑减让事由。
刑事政策导向:李某在校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免予刑事处罚更符合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有助于其回归社会。
三、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双向保护理念:一方面通过定罪明确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刑事风险,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另一方面通过量刑调节,避免机械司法对未成年被告人造成过度惩罚。
律师实务建议:办理同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1)行为发生的背景(是否存在恋爱关系、双方认知程度);(2)行为人对幼女年龄的明知程度;(3)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是否造成身体损伤、心理创伤);(4)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的收集与举证,通过精准量刑辩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关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一审裁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2)新2801刑初4号刑事判决(2022年4月13日)
注:本文仅为法律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