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旅游消费卡背后的“吸金陷阱”
A公司是一家主营旅游服务的公司,2022年至2024年间,该公司推出“旅游消费卡”项目,宣称购买3万元以上消费卡可获赠礼品,满一年后返还未使用金额及10%积分(积分可兑换现金)。项目迅速吸引大量中老年投资者,资金流水超亿元。
2024年,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A公司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依据审计报告认定涉案金额1.08亿元,公司负责人甲(化名)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审计报告显示,资金流水包含所有投资合同、收款单据及业务台账。但甲辩称:“部分资金用于正常旅游服务,且亲友投资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为2000余万元,判处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
裁判理由
审计报告证据能力不足
审计材料包含大量报案人笔录及公司单方台账,未与银行流水逐笔核对;
审计机构未取得原始财务凭证(如支付凭证、投资合同),仅依据“主观回忆”推算金额。
关键金额扣除依据
亲友投资部分:剔除特定亲友投资款,因其不属“社会不特定公众”;
正常经营收入:部分资金用于实际旅游服务(如酒店预订),有消费记录佐证,与非法集资无关;
无合同支撑金额:未签订书面投资合同的款项,因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不予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0条:审计报告需参照鉴定意见审查,程序违法时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分析:审计报告质证的四大突破口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涉案金额认定是经济犯罪辩护的核心战场,审计报告常因取证瑕疵成为突破口。
形式合法性审查
资质与程序:审计机构需具备资质,若缺失主任会计师签名或未告知当事人内容,属程序违法。本案审计报告未加盖骑缝章,且未列明具体审计方法,被认定无效。
检材来源:依据笔录等主观材料得出的结论,违反《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第24条。
实质真实性抗辩
资金性质切割:通过银行流水反向核查,剔除正常经营收入(如本案旅游服务费);
重复计算剔除:例如“积分返利”实际未变现,不应计入本金。
刑民责任区分
若资金用于实际经营(如A公司扩建酒店),且具备还款意愿(如抵押资产),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俞强律师指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基础交易是否真实。”
技术辅助质证
引入财税专家复核审计逻辑:
重要性水平误差:审计采用“合理保证”标准,但刑事案件需“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审计报告未披露5%的重要性水平阈值,可能掩盖关键误差;
计量方式争议: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变更可导致资产估值差异20%,直接影响还款能力认定。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