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视情节轻重而定,由法官酌情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谭男离婚后娶了徐女,徐女带了个继子。后谭男去世,徐女主张继子也是丈夫的亲生儿子,也有继承权,因为继子的出生证明上写的父亲是谭男。其他继承人不认可并申请亲子鉴定,但徐女百般推诿不配合,并坚称继子是谭男亲生儿子。最终,法院还是做了亲子鉴定,鉴定出继子不是谭男亲生儿子。最终,法院认为徐女在明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为了多分遗产,故意说假话,妨碍司法公证,应少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徐女分七分之一遗产,其他继承人均分七分之二遗产。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关于徐继子是否为本案继承人的问题。虽然徐继子编号为X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徐继子的父母为谭夫与徐现妻,但某卫生健康局表示,因该出生证记载的父母信息不属实,徐继子父亲向某镇卫生院提交了换发申请,目前处于换发流程。 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徐继子父亲为徐继子的生物学父亲、蔡某为徐继子的生物学母亲。 故徐继子与本案被继承人谭夫不存在亲子关系,亦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不能作为谭夫的继承人。本院认为,应酌情减少徐现妻在本案中可继承的遗产份额,理由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徐现妻在本次诉讼中,捏造徐继子继承人的身份,企图通过其“徐继子母亲”的身份多分得遗产,其存在争抢遗产的故意。 本院酌定,谭夫的遗产由谭大儿、谭二儿、谭三儿各继承2/7份额,由徐现妻继承1/7份额。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
1.徐现妻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徐现妻捏造徐继子为其与谭夫的亲生儿子的事实,并以徐继子母亲的名义参与诉讼,在诉讼中罔顾事实、故意虚假陈述,多次反复陈述徐继子是其与被继承人谭夫的亲生儿子这一虚假事实,企图误导审判;
2.徐现妻的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本案受理后,徐现妻以徐继子亲生母亲的身份申请追加徐继子为被告,在谭大儿对徐继子的身份问题质疑后,本院多次与徐现妻确认,徐现妻坚称徐继子是其与谭夫的亲生儿子;在庭审中,针对徐现妻提交的计生证,本院对避孕节育、查环查孕情况逐一与徐现妻进行核实,徐现妻编造每次检查的细节的事实;法庭多次要求徐现妻配合做亲缘鉴定,其以各种理由搪塞、不积极配合;直至最后在庭询过程中,经法院思想教育后,其才如实陈述徐继子的亲生父母情况。 徐现妻为取得对自身有利的裁判,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秩序、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