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终身寿险,离婚时通常会被分割。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特征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用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等,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并非个人专属财产。根据《民法典》第 1087 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终身寿险的相关权益也需遵循这一原则。
具体分割方式需结合保单状态、双方意愿等因素确定,常见情形如下:
分割现金价值: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是保单的核心可量化权益,离婚时可通过退保或协商归属的方式分割。若双方均同意退保,退保后获得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通常均等分割,但若一方存在过错(如出轨、转移财产等),法院可能酌情倾斜;若一方希望继续持有保单,需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的 50% 作为补偿(或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此时保单的所有权、后续保费缴纳义务及未来权益(如身故保额)归持有方所有。
区分保单的不同权益:若保单已产生分红、生存金等收益,且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到账,该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与现金价值一并分割;若收益未到账(如未领取的分红),则需折算为当前价值纳入分割范围。
特殊情况的例外:若双方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协议约定 “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终身寿险归一方所有”,则可按约定不分割,这符合《民法典》第 1065 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的原则。
需注意的是,法院在分割时会综合考虑保单的 “功能性”—— 例如,若保单的身故保额与子女抚养、家庭保障相关,可能倾向于让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持有,以维持保障的连续性,再通过补偿现金价值的方式平衡另一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