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民法典婚姻篇解释二正确处理同居析产纠纷
——以一起房产分割及彩礼返还案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恰好笔者最近在办理一起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故将该案结合司法解释的内容做一个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案情概述
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同居四年,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并装修入住,因政策原因双方协商以女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双方首付款中王某出资60万元,李某出资40万元,共同还贷后王某单独偿还剩余房贷200万元,房产证未办理。后双方订婚但未登记结婚,男方给付彩礼16万元。分手后,房价下跌,王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及购房相关款项,李某则主张房产按份共有进行析产。本案争议焦点为:(1)同居期间房产应如何定性?按份共有还是债权债务关系?(2)男方单独偿还的200万元房贷能否主张返还?(3)装修款及彩礼如何处理?
二、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结合本次颁布的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存在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考虑财产是否具有共同生活属性,具有共同生活属性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处理,否则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同时按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
很显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合意购买,共同出资、共同还贷、共同装修,且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故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但该房产具有共同生活属性,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在此情况下,男方归还200万元房贷的行为是基于该房产的共有关系而产生,应属于其个人对案涉房产的投入。同理,双方对案涉房产的装修投入,属于不动产添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房屋的价值,同样可以认定为个人对案涉房产的投入。
综上,本案涉及的房产属于典型的按份共有财产,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更不是赠与关系;在女方抗辩案涉房产应当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王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王某所支付的首付款、还房贷款项、支付的剩余购房款、装修款等均应认定为其对案涉房屋的投入,以此确定其对案涉房屋的共有份额;至于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返还彩礼。本案符合返还条件,但应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彩礼消耗,应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三、风险提示及建议
本案王某及其代理人在未理清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贸然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而不是提起同居析产纠纷,其诉求中只有返还彩礼部分可以得到支持,其余部分均要被驳回,王某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对于李某来说,因房价下降,故其主张房屋为按份共有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但同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对于案涉房产的投入金额,比如还贷证据、装修支付费用、首付款支付凭证,尽量争取更高比例的共有份额。
本案折射出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典型困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资证据的完整性与法律行为的性质认定将成为胜负关键。建议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通过书面协议规避风险,同时建议大额出资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同时注意保留经济往来的完整证据链,发生纠纷后要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如何在物权公示原则与实质公平之间取得平衡,仍需通过个案裁判积累经验。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柯和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