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买房烂尾,法院判退房退款不还房贷”话题上了热搜。
据报道,珠海市民张某购买了一套总价约165万元的房屋,其中,向银行贷款82万元。但由于开发商出现资金链问题,项目停工。在逾期未能交房超过一年后,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如何判呢?
以往,一些法院将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视为两个独立合同,即便判决解除购房合同,但购房者仍需还贷。
而根据最新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当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的目的也无法达成,购房者有权解除贷款合同,后续贷款不应由购房者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及房贷合同,开发商需退还首付、已还房贷并承担剩余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