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20年5月30日与张三签订《 劳务协议书》,由原告承接张三位于的某地的工程项目。经了解,被告李四为案涉工程发包人,被告王五案涉承包人,被告赵六为专业分包方。在施工完成后,原告就工程量与张三达成一致意见,张三在工程计量结算表上签字确认。为了追回欠付的工程款,一并将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都列为被告,同时在起诉时,因为需要具体的身份证信息,合同上只有张三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通过派出所查询后,结果身份证号对应出来的人名根本不是叫张三,而是另一个与其同名但不同姓的人。代理人认为,张三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蓄意使用假名,并且在原告施工完成后以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原告的财物高达200万元,已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于是我方又写了一份报案材料,在立案的同时,也到当地提交了报案材料。
现实中,往往都是缺乏对方的具体住址、电话、身份证信息等不能正当维权,签订合同时如果能留下对方的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那诉讼就会少很多麻烦。本案刚立案,后续情形还待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