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个月劳动争议案子把人整得挺疲惫,原告主张绩效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被告同属于一个单位。
为了佐证原告的诉求不合情理,我们就要求公司提供近几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同岗位员工的工资发放明细,证明确实后面几年是没有发放绩效工资。劳动合同福利待遇虽然写了两个字“绩效”,但是顾名思义,绩效是与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联,经营好有绩效,经营的不好就没有绩效。自疫情以来,市场大环境不好,每个企业更是举步维艰。况且,绩效也只是作为福利,工资的组成部分并不包含绩效,公司也没有相关绩效的管理制度、绩效指标、绩效考核等实际性存在的文件,因此通过这几个方面,原告请求的绩效就丧失了客观性条件。
加班费,公司为了能把事情说清楚,提供了考勤打卡记录,最终统计下来,员工还倒欠公司很多工时,那么,其请求加班费也就没有任何的依据。
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提供的续签劳动合同标准高于以前的或者仅仅是维持现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员工如果不愿意与公司续签,公司不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将不确定的未发放绩效也作为请求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公司肯定是不认可,就单纯第一个请求,法院是否会支持,也是个未知数,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有经济补偿金,那也是员工离职前的上一个月往前倒推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确定的,而不是不确定的。
劳动争议案子真是事无巨细,我方这边统计了,对方也要看,包括对方自己也会分析,法院也会看,一个劳动争议,牵连三方,每方都不好过。终于应了那句话,最好做的案子还是民间借贷,即使深挖证据,也不会牵扯太多的证据。
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已出,公司胜诉,除了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法定节假的加班费外,其他请求均没有支持,周末加班的与欠付正常工时抵消后,每个人才几千的加班费,到手共计也不超过2万多,二审员工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