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于2023年8月网上认识,9月份就分手,线下也见过2次面,但是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关系,一个月多零几天,男方为女方花费了近2.6万,其中有几笔大额转账,在分手后,女方向男方出具了一个借条,借款15000元,500元的利息,分15期偿还,每期还款1000元。在2023年11月,男方得知女方未婚有娃的事实,很是气愤,让女方一次性付清,女方没有能力付,于2024年6月以后不再偿还,已经还了13500元,尚欠2000元,男方基于女方恶意隐瞒并欺骗感情,于是将女方告上法庭,并要求女方返还不当得利12500元。
本案代理的是原告即男方,庭审中,一直坚持女方欺骗在先,男方现在要把之前花费的全部索要回来,当然抛开为女方的日常餐费支出2000多元。女方在开庭前就说只欠2000元,其余不愿意偿还。在开庭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方愿意多偿还5000元,也就是再给男方偿还7000元。案子接的毕竟突然,也是临近开庭前两天当事人才办委托,我也不想过多的评判案子,对于男方,我认为是帮他争取到了很大利益,毕竟在女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男方是认可的,虽然现在极力推翻借条,具体能有多大的把握,法官又会怎么认定,都是个未知数。最终男方在我的劝说下,接受了调解。这个案子也算是办的比较顺利,成功结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