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谢某撤销“空挂户协议”二审代理意见
陈海汕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办律师
从业27年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上诉人谢景琦法定代理人杨美林的委托,本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空挂户协议”约定落永远不享受本社一切待遇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什么双方当事人当时要签订这样的“空挂户协议”呢?就是因为魏家壕社长期以来实行出嫁女所生子女不许在魏家壕社入户,不许享受魏家壕社待遇。被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自己也承认,不签订“空挂户协议”就不给下户,签订了“空挂户协议”不享受待遇,就同意落户。但是,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被上诉人就是不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办事。被上诉人就是不准许出嫁女子女在其社里落户。这就是“空挂户协议”产生的原为,在这种受歧视,权利被限制前提下形成的“空挂户协议”法律能说他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吗?

二、村民歧视、差别待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村民自制,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为什么魏家壕社就可以男女权利不平等呢。男性村民就可以娶妻落户口,子女出生就可以享受待遇,而女性村民为什么就不能享有这样的权利呢?女性村民就不能得到平等待遇吗。被上诉人称这是乡俗,违法的乡俗,法律是限制的。魏家壕社就可以超越法律规定实行村民差别对待吗?20096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魏家壕社不许出嫁女子女享受待遇是违反了法律关于平等权利的规定。

三、户口登记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法定效力,身份权是法定的权利。《户口登记条例》有明文规定,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因户口登记产生的村民权利进行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保险法》对农村集体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同时也赋予了农村村民相应的权利。“空挂户协议”约定落户人永远均不享受本社一切待遇,限制和剥夺了上诉人法律赋予的权利,也限制和剥夺上诉人将来可以行使的权利。

四、准格尔旗政府的“征地告知书“不能支持被上诉人的观点,不具有合法性。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分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认定权利人资格,“征地告知书”不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事实上在2010630之后,到20101215日落户的男性社员子女也享受到了待遇,有的没有来的及落户也享受到了待遇。上诉人的母亲杨美林所在的农业家庭是魏家壕社初始成员,因新生儿这个法律事实,是新增村民成员的正当理由,但是,上诉人20109月落户,却以不享受待遇为先决条件,这就是村民暴政,也是最典型的歧视。

五、监护人的监护权和代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监护人的行为无效。监护人只能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本案“空挂户协议”约定内容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侵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侵权不是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侵权的协议承诺是无效的承诺。

六、本案的“空挂户协议”无论从合同法上讲,还是从民法通则上讲,都应该是无效的协议。合同承诺成立并不代表合同就是有效。平等和公平既是合同的原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本案的“空挂户协议”违反了效力性的法律规定。

审判长、审判员:公平、公正是法律的根本所在和归属,人民法院就是捍卫执行法律这一宗旨的使者。当妇女儿童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村民暴政强者强权限制、歧视和不平等待遇时,他们求助于法律,求助于人民法院主持公正,人民法院不能视而不见,视而不理。人民法院不能以你承诺同意了,就应当算数有效,这样简单词语回绝当事人对法律的求助和正当的诉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来主持公正的审判职能,同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也不应当受当地政府某些领导、个别人意见的干扰。所以代理人恳切希望二审人民法院从执法者的高度上,审查认定这个特殊的涉农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纠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依法撤销这个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的“空挂户协议”。

上诉人代理人:陈海汕

0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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