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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及提高价款的违约金形式
张志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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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从业26年
债权转让及提高价款的违约金形式(北京律师,张志胜)

债权转让与违约金约定形式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讨论,主要是因为这两个法律问题常常同时出现在同一个经济交易之中,比如,很多情况下,合同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时这样表述:买受人违约,则,将合同单价提高多少元;这样约定之后,一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及时通知债务人的行为。作为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一种,债权转让是只需要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的行为。
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人的义务是交付文件并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未能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不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的义务是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之后向原债权人履行不能对抗新债权人;新债权人的义务是及时接收债务人的履行。
有几种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知名律师办理案件,该律师不得将其转让给助理办理;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文物购销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属于不可撤销的,但是受让人同意则除外。对此,张志胜律师认为,合同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如果该通知可以被单方撤销,则,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串通欺诈受让人就方便多了;另一方面,撤销转让通知也应当取得债务人同意,因为,单方撤销与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之间会发生冲突。
债权转让时,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如,担保物权以及主权利的利息等,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是,附带在债权上的人身权利不得转让。
提高价款的违约金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提高,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履行合同债务。现实中,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一般都采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方式,很少见到其他约定方式。
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提高价款的方式,是否属于违约金?在法院内部曾经引发争议,但最终统一意见:该方式属于约定违约金一种;虽然,提高价款看起来像是改变了合同内容,但是,比照违约金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不难发现,该种约定实质上是违约金的一种。
违约金与定金同时约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而不能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两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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