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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常民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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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第三者险
更新时间:2009-09-02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就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事故车辆当事人、被害者、保险公司。如何确定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请看下面的案例:
2009年2月18日上午,张某驾驶一辆载有30余人的客运公司的客车,途经高速公路时驶出路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客陈某等人受伤,张某报警并将送陈某等伤者送到医院救治。陈某住院治疗82天出院,张某垫付了医疗费7万多元。陈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其多发性肋骨骨折和左外踝骨折,分别为九级和十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全责,陈某无责。陈某向客运公司索要15万元的损害赔偿金,但客运公司称他们已为这辆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于是陈某将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陈某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由客运公司赔偿。
法宝解密:客运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时,就已经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我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第三者负责赔偿。向第三者履行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向陈某履行赔偿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向陈某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的民事责任,而客运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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