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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常民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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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借调,责任分担
更新时间:2009-09-02
公司的员工被其他单位临时借调,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原单位应当首先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之后再与借调的单位协商并给与补偿。
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公司与小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小李担任该公司的塔吊司机,但是公司没有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09年4月20日,某建筑公司需要租赁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公司的塔吊进行施工建设,但是建筑公司没有专业的的塔吊司机,于是与租赁公司协商。租赁公司同意将小李借调给建筑公司,工资由租赁公司发放。2009年5月15日,小李在塔吊上运送建筑材料过程中突然从塔吊上摔下,工人立即将小李送往医院抢救,经过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小李保住了性命,但得终生残疾。在小李住院期间,建筑公司向医院支付了医药费30万元后表示不再支付,应由租赁公司支付,但租赁公司认为小李是在建筑公司摔伤应由建筑公司负责赔偿。因此两个公司互相推诿,都拒绝向小李承担赔偿责任。小李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两个公司共同向小李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建筑公司承担30万元,租赁公司承担6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宝解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根据该规定租赁公司应当对小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由于租赁公司没有为小李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租赁公司就应当对小李的工伤事故负责赔偿。但是小李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为了公平起见,租赁公司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建筑公司就被借调职工小李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约定协议。当租赁公司承担了小李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建筑公司给予补偿。本案中建筑公司已经向医院支付了30万元的医药费,已经履行了一定的补偿的义务,那么租赁公司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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