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合议庭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具体有三人制、五人制、七人制等形式。
二、第一审案件
第一审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
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
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
三、第二审案件
第二审刑事案件是指由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即第二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
四、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享有死刑复核权和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时所采用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 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 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五、律师能否对刑事案件合议庭人数提出异议
律师可以对刑事案件合议庭人数提出异议,但有很大可能这种异议不被法院支持,因为这属于决定合议庭人数属于法院的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