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承担归还借款177万及利息。
律师观点:原、被告之间虽有转账凭证,但却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等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判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24)豫1329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2、100万元借款归还后没有抽回借条,法院判决被告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惠某向赵某借款100万,后惠某归还了借款但却没有抽回借条。赵某逐起诉惠某(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惠某虽归还100万借款后没有抽回借条,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归还借款,也不意味着给案外人黄某履行担保责任。赵某虽主张惠某给其转账100万属给案外人履行担保但却无法提出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申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3、工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无需承担工程返修费、违约金等损失。
案情简介:宝鸡某某住宅建筑公司诉宝鸡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返修费、检测费、违约金、修复费用815500元及利息等。
律师观点:双方合同虽有约定,但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且双方约定施工质量与检测报告质量依据不符等,故被告不承担赔偿。
法院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3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被告虽然在合同上签名,但被告却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赔偿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党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某艺术学校转让给李某某,协议签订时被告支付首笔转让费后因资金困难未付剩余转让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
律师观点:原告转让后不能取得《办学许可证》,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李某某虽然在《转让协议》上签名,但属于转让协议受让方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依法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院判决: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39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某的起诉。
5、被告微信回复同意归还资金,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被法院判决驳回。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诉通过转账向被告徐某某多次转款,期间被告多次微信回复同意向原告归还资金,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微信回复同意还钱。原告逐起诉要求被告徐某某清偿借款及利息。
律师观点:原被告缺乏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原告虽具有转账凭证,但是原被告双方却没有借贷的合意,因此,原告不能完成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2021)陕082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6、被告虽然收到转账资金,但被告却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郑某多次给被告孙某转账,后来原告向被告索要款项被告拒绝清偿。因此原告郑某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被告孙某某要求归还46237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律师观点:原告不能证明向被告转款是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给付错误。虽然原告给被告转款有转账凭证,但却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收到资金属不当得利,也不能排除转款系原被告之间其他经济往来。
法院判决: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7、挂靠人聘用人员因工受伤,由被挂靠单位承担276万工伤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王某某受个人张某的雇佣,在礼泉县的项目中从事电梯安装工作。2023年8月22日,王某某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脱位伴脊髓损伤;胸椎压缩性骨折等。事发后,雇主张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其余的赔偿项目拒不赔付。
争议焦点:雇主张某认为由于其是个人,其并非具有资质的单位,且雇主认为其承包的项目是从陕西某电梯公司分包的项目,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发包人陕西某电梯公司认为其承揽的项目已经发包给个人张某,受害人的所有赔偿应当向雇佣其的雇主张某主张所有赔偿权利。
办案经过与思路: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认为:受害人王某虽然直接受雇主张某的雇佣,但其从事的工作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即陕西某电梯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受害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案需要履行与用工单位即陕西某电梯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仲裁程序;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配置截瘫行走矫形器鉴定;护理等级等鉴定。待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再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索赔程序。
后来,受害人王某某经申请依法认定为工伤。经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为:叁级残疾、需配置截瘫行走矫形器、大部分护理依赖。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24】第1226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某某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赔偿人民币共计2763362元。
8、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罗某科在被告单位从事电焊工因不慎从梯子上摔下致伤,经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3269元。
律师观点:本案是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的纠纷,原告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明显错误。因此原告罗某科诉讼方向明显错误,其主张法律关系明显与案件事实不符,其诉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陈仓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4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科的起诉。
9、临时工受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张某某受程某某个人雇佣,被安排到金台区某地产97号楼从事模板工。由于双方是个人,雇主拒绝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口头约定工资由程某某按月发放。张某某在工作期间不慎高处坠落,被人送往解放军第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雇主支付了医疗费,但拒不依法给张某某申报工伤,也不给张某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由于委托人受工地承包头个人雇佣,但委托人在工地从事的模板工作却是工程发包方陕西某劳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委托人在法律上与陕西某劳务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委托人按照人身损害纠纷(雇佣关系)向雇主索赔其赔偿金额很少,如果委托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向用人的范围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将获得较高的赔偿。因此承办律师建议委托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索赔。
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通过网络信息系统搜索该项目的中标单位,然后向当地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获取单位中标书的有关施工信息。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先后收集到工资表、领条、工作计量清单、工装、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住院病案等关键证据,委托人经申请劳动仲裁与陕西某劳务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等程序,委托人获得了较高的赔偿。
裁决结果:
金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3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费、伤残津贴等各项赔偿款共计65万元。
10、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清偿485万,被告委托律师代理上诉仅35万结案。
案情简介:某物资供应公司拖欠某纺织公司债权485.9万元,某纺织公司将某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归还债务485.9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某物资供应公司清偿债务485.9万元。某物资供应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委托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律师观点:一审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致错误判决。本案关键是XX县工行是否将债权转让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人工行将债权转让给某某公司并没有向上诉人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主张债权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上诉人某物资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某纺织公司35万元。
办案总结:一审判决被告(委托人)向原告清偿债务485.9万元。代理律师经认真分析案情,找出案件突破口,调整诉讼策略和代理方案,认为一审认定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二审被上诉人认为案件明显对己不利,被迫与上诉人达成调解接受35万结案。
11、一审判决被告应付经济补偿等,律师代理上诉被改判被告不需支付。
案情简介:冯某诉陕西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等,麟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麟游县法院判决被告陕西某人力资源公司败诉。被告不服判决逐委托律师上诉要求不承担赔偿。
律师观点:冯某在劳动仲裁申请、且法庭上始终没有提出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而导致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因此,其离职并不必然导致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请二审依法改判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麟游县人民法院(2013)陕0329民初98号判决。二、宝鸡市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向被上诉人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12、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改判不返还彩礼。
案情简介:李某(男)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女方按照农村习俗收取男方彩礼。婚后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审理并判决女方应当返还男方支付的彩礼。一审判决后女方李某某不服判决,委托律师代理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返还彩礼。
律师观点: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男方出资购房、购车等有关证据,证明男方不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要求退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不属于依法返还彩礼的情形。
法院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字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9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离婚);改判上诉人李某某不返还彩礼款。
13、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委托律师代理,原告的起诉被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李某喜与朱某某系恋爱关系。原告李某喜诉称被告朱某
某经常因家里有急事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383795.5元。原告李某喜
委托律师以民间借贷案由向渭滨区法院立案起诉,请求朱某某归还借款。
律师观点: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原告仅凭给朱某某383795.5元的转账记录等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反驳原告诉求,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相互交往期间有共同消费、相互赠与等证据。该代理意见被人民法院依法采纳。
法院判决: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5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李某喜的起诉。
14、受害人负全责下起诉雇主、发货人、承运人承担赔偿,被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受害人孙某被孟某雇佣从事临时货物运输。孙某驾驶由被告孟某所有车辆沿麟游方向下坡时车辆侧翻,致孙某当场死亡。经交警事故认定受害人孙某负全部责任,由于雇主对该车辆没有参加任何保险,保险公司不能给受害人赔偿。受害人的近亲属逐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律师观点:经了解,受害人死亡的主因是雇主提供的车辆严重超载,且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致车辆在行驶中制动性能下降发生事故。代理律师收集了对受害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同时,代理人认为某水泥公司作为发货方、陕西某工贸公司作为托运人均在本案中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代理人将雇主、发货单位、承运单位三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赔偿原告孙某309891.3元;二、被告宝鸡市某某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赔偿原告孙某38736.4元;三、被告陕西某某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赔偿原告孙某38736.4元。
15、一起原告诉被告返还超付工程款29万,被法院判决驳回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委会委托被告陕西某安装工程公司对该小区热力改造,工程结束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104万。后来,原告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时没有扣减政府补助款项298491.43元为理由,将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是否包含热计量表及其附属设施。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来看,均未涉及热计量表等设施费用由谁提供和承担的问题,因此,热计量表等设施是否包含在合同价款是本案争议主要焦点,代理人对此收集有利证据。
法院判决:金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3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宝鸡市秦岭某某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16、出借资金20万,一审法院却判决14万,律师代理原告上诉获改判。
案情简介:刘某向尉某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至3个月,交款方式为现金,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刘某拒不归还,尉某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以刘某只收到14万元,判决刘某归还14万元,其余借款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尉某不服一审判决,逐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本案被告不认可收到20万借款。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是借款是否交付,如何交付,实际交付金额等问题。代理人围绕该问题取证后向上级法院上诉。该案被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依法改判。
法院判决:金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张某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
17、雇工死亡协议约定不赔偿,死者亲属委托律师起诉法院判决需赔偿。
案情简介:被告高某某雇佣原告林某丈夫(受害人)从事水电工作。被告高某某在雇佣受害人给其承包的民房从事墙面刻槽时,受害人从梯子上高空坠落,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被告高某某与受害人哥哥经村委会见证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只赔偿部分医疗费,雇主不支付其他赔偿款,受害人妻子林某不服,委托律师要求被告依法赔偿。
律师观点: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仅只赔偿医疗费,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该协议明显是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且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该协议可依法撤销。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代理人建议委托人将盖房人、发包人、承包人三人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林某经济损失298235.2元的50%;二、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4912元。
18、原告起诉索要借款被一审判决败诉,律师代理上诉被二审改判。
案情简介:被告雷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76000元,原告一审起诉主张经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拒不归还。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在起诉状及法庭陈述中认可借款在6年多一直向被告催要,但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催要事实,被告又不认可原告催要借款的事实,故原告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本案败诉主要原因是委托人造成的,委托人李某某(出借人)在诉状中称6年来一直向被告主张索要借款,而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持续主张权利和诉讼时效中断等证据,致案件在一审中败诉。代理人认为双方彼此都享有对方的债权,彼此之间都向对方主张过债权,在主张债权的时候对方都提过相互抵消各自债权的事实。另外,向中院补充提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证据,二审依法改判。
法院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二、改判被上诉人雷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诉人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76000元。
19、出借资金的单位已被注销主体,法院判决由经办人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李某系某单位的财务人员,因某单位资金紧张逐安排李某以单位名义借款,被告李某即向原告魏某某借款并出具书面凭证,注明借款人为XXX单位,经办人系原告李某。原告(出借人)发现实际借款人即某单位已经不存在,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个人归还借款。
律师观点:由于案件实际借款人单位已经注销其主体资格不存在,委托人向实际借款人起诉目的明显不成立。鉴于借条上有经办人签名,只有将经办人列为被告人才能达到诉讼目的。代理人以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案件起诉的主要观点,该意见被法院依法支持。
法院判决: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015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魏某借款及利息。
20、婚约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律师成功代理帮助原告要回房屋。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与被告霍某(女)均系老年人,双方通过某某佳缘网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被告霍某向张某某要求购房,用于双方将来结婚共同居住,应被告霍某要求张某某从银行取出现金交给被告霍某购房,被告霍某以自己名义向房地产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后双方就登记结婚等产生分歧致恋爱关系终结。原告张某某即向被告霍某索要购房款或者要求返还房屋,被告霍某予以拒绝。无奈,原告张某某委托律师要求被告霍某返还购房款。
律师观点:本案难点在于原告张某某从银行取出购房款358144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霍某没有任何证据,后来被告霍某通过自己银行卡将购房款转入房地产开发商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鉴于被告霍某不认可原告张某某出资给其购房事实。代理律师建议原告以被告涉嫌诈骗为由进行报案,以便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并迫使被告对案件事实确认。被告经派出所多次讯问下如实交代了购房款来源于原告张某某的事实。
法院判决: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10号民事调解:原告张某出资、以被告霍某名义在宝鸡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千渭星城购买的11号楼X层西户2室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霍某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手续。
21、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理财被诈骗,法院判决被告基本不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理财。原告分次将投资款共450000元转到被告账户,被告在网上给原告开户并购买电子股票进行投资理财。不久网路系统突然关闭消失,导致原告投资款项无法兑现。原告报警后得知其投资款已被诈骗团伙骗取,原告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
律师观点:根据原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被告在承办律师指导下收集到有利于被告的微信和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等一系列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代理人的答辩观点获得人民法院采纳,原告诉讼请求基本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法院判决: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返还260元。
22、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发现被告重婚证据,委托人获得满意赔偿款。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女)与被告古某某(男)登记结婚,婚后古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争吵后离家不归。期间原告王某某与丈夫古某某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无奈,原告委托律师诉讼离婚。
律师思路:律师在取证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古某某已更改姓名,且在外地再登记结婚。代理人去婚姻登记处调取婚姻登记证明,证明被告古某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赵某登记结婚并犯重婚罪之事实;调取当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信一份,证明被告古某某重婚后生育一子的事实。调取了县公安信息网出具的被告古某某更改姓名的身份状况,证明古某某更改姓名事实。代理人对被告古某某住所地的村队长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笔录一份,证明古某某更改姓名的事实。本案已变成两个案件,一个是离婚案件,一个是对被告人构成重婚案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此,委托人不但顺利离婚,同时获得了满意的赔偿款。
法院判决:南郑县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自诉人王某某自愿放弃对古某某、赵某犯重婚罪的刑事指控;二、古某某、赵某自愿一次性赔偿给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000元。
23、一房两卖,二审法院改判双倍返还定金,房屋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芮某某签订《房屋产权出让协议》,约定将被告所有房屋出售给原告张某某,被告芮某某委托其儿子许某作为其代理人并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张某某支付给被告芮某某定金和部分购房款14.5万。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经查被告芮某某通过其代理人已将该房屋高价出售给第三人秦某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原告起诉一审判决被告芮某某返还原告购房款,但却没有支持双倍返还定金,也没有判决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律师思路:本案属于典型的一房两卖行为。如果本案仅起诉出售人因其没有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的后果。因此代理律师在收集和补强证据时重点对房屋出售的代理人的违法代理行为进行取证,以证明售房代理人明知房屋已出售,却采取欺诈方式将已出售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
据此,依据原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等规定,要求违法代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金台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改判被上诉人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返还上诉人张某某房款1060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三、改判被上诉人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双倍返还上诉人张某某定金78000元;四、以上两项返还义务被上诉人许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