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的部分成功案例。
1、案情简介: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涉嫌诈骗金额约300万元。
辩护策略: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客观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不是诈骗罪,本案是典型的经济纠纷或者合伙纠纷。因此,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不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渭滨区检察院渭检刑事刑不诉[2019]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晁某进入多个住宅小区,佩戴“燃气设备公司”的工牌,身穿“燃气设备”字样工服,向小区居民上门推销“高价质次”的燃气报警器。后来小区居民以晁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渭滨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晁某等人抓获。
辩护策略:晁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主观、客观犯罪构成要件。本案应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正确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民事欺诈等行为的区别定性。因此,被告人晁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晁某提请逮捕,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批准逮捕。渭滨分局渭公(刑)取保字【2022】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晁某取保候审。
3、案情简介:龚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虽然具有客观犯罪行为,但因其缺乏主观犯罪的故意等,因此其行为依法不够成犯罪。
处理结果:龚某某依法被金台分局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起诉。
4、案情简介:张某秋,涉嫌诈骗罪,被千阳县公安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本案有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千阳县公安局千公(刑)取保字【2018】40号决定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起诉。
5、案情简介:段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的有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宝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起诉。
6、案情简介:李某萌,涉嫌诈骗罪,涉嫌诈骗金额约24万元。辩护策略:辩护人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金台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起诉。
7、案情简介: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金台公安分局拘留。
辩护策略:陈某某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观、客观犯罪构成要件。
处理结果:金台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8、案情简介:安某,涉嫌诈骗罪,被渭滨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辩护人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渭滨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9、案情简介:张某辉,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辩护人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陈仓公安分局依法对张某辉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10、案情简介:陈某德,涉嫌诈骗罪,被渭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陈某德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客观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德依法不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渭滨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起诉。
二、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判决变更从轻罪名的部分成功案例。
1、一起被告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
案情简介:检察院陈检刑诉【202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支付结算资金共1.18亿元,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策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法不够成较重的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陈仓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4号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一起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
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以十四名被告人在一定时期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团伙,且人数较多,组织领导者明确,该团伙通过非法放贷聚敛钱财,在追讨债权过程中有组织的实施了犯罪活动,所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犯罪活动,在该团伙存续期间通过暴力手段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对当地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等起诉至法院。
辩护策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的行为。被告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的四个特征,尤其是不符合犯罪的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等该组织依法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金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3、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被起诉,律师以运输毒品罪辩护被法院轻判。
案情简介:被告人兰某某等人前往西安贩毒人员处购买毒品后回到出租屋分配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证各被告人均有吸食毒品且具有贩卖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策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够成贩卖毒品罪,构成较轻的罪名即运输毒品罪。由于各被告人犯罪目的不同,行为不同,各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不同。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依法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陈仓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4号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三、判处缓刑、管制等减轻处罚的部分成功判例
1、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律师成功辩护,被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张某某是某校学生,因其怀孕后在公寓产下一男婴,为不让师生知道自己产下婴儿而采取杀害婴儿行为,后将孩子用袋子装好后扔进高铁站垃圾桶内即乘车回家。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起诉。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十年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属于间接故意,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其作案主观动机并不恶劣,作案手段并非残忍,其行为值得宽恕……。被告人张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判决结果: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朱某某等明知他人将办理实名电话卡用于开展“接码”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向他人提供空白手机卡并授予权限,并通过通信运营商内部系统采取非法手段秘密获取实名认证电话卡充值,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将激活实名认证电话卡出售从中牟利121809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辩护观点:1、被告人朱某某不符合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2、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司法解释等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此罪。朱某某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3、由于朱某某尚未掌握和不能“识别”“辨认”出特定人的具体身份信息,更没有亲自获取和出售该信息,因此不构成此罪。4、朱某某提供的纯电话号码属于“并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信息”,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因此辩护人无罪辩护,法院最终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眉县人民法院(2023)陕0326号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3、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人民法院从轻判处管制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不是车主本人及车辆无合法正常手续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并安装屏蔽器、拆除车辆GPS定位装置等方式将车辆隐藏,后转手以88000元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嫌疑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可从量刑方面进行充分辩护,争取给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被告人陈某某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主要有:具有可以宽恕的主观动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具有真诚认罪、认罚;具有积极退赔、退赃;具有超额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自首减轻处罚情节;具有从犯减轻处罚情节;……。据此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确实很小,从刑法宽严相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可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议给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管制刑。
【审判结果】
金台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3号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4、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律师成功辩护,被法院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公诉机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的破坏价值150万元,非法采矿违法所得239.2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策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动机是为村集体谋取福祉,发展经济,且本人没有获取利益,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不大。辩护重点在侦查阶段给被告人申请了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要给被告人穆某某作出减轻处罚,并为其争取判处缓刑作出辩护准备。
判决结果: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5、被告人犯诈骗罪,律师辩护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被法院采纳。
案情简介:被告人冯某与受害人马某网上认识,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受害人马某让被告人给其介绍男朋友,被告人冯某给受害人马某介绍了郑某。后来被告人冯某得知受害人马某已婚,逐产生了诈骗受害人马某菇的想法,被告人冯某先后登陆两个微信号,虚拟“杨博”:“江林”“白雪”三个不同角色,以受害人的男朋友郑某知道其已婚的事实向受害人马某索取钱财,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被告人冯某骗取受害人马某菇财产共计9万余元。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三年半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具有偏面性,未全面收集被告人冯某罪轻或无罪证据,致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诈骗的金额明显偏高,应剔除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法借贷部分金额,应扣除受害人马某主动向被告人冯某支付的房租和生活费部分,应扣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前的微信转账金额……。
判决结果: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6、被告人犯犯非法经营罪,律师成功辩护,被法院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杨某汉,犯非法经营罪,被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三年半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辩护人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等方面辩护,认为杨某汉符合适用缓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判决结果:陈仓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4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
7、被告人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辩护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白某某支付59000元价格收买越南国籍妇女,并与被拐卖的妇女共同生活,期间被拐卖的越南籍妇女脱逃。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认为白某某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且其具有诸多从轻、减轻等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白某某缓刑。
8、一审判被告人无罪,被害人委托律师上诉法院改判被告人有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但是受害人对该判决不服,委托律师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
辩护策略:本案争议焦点:由于被害人受伤后没有及时住院治疗,其在几天后才去医院治疗,对此被害人伤情是否属于被告人所为难以证明,案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争议。因此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由于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不认可,律师确立代理策略方案,依法补充案件证据用以证明被害人伤情与被告人具有必然因果关系。被告人在新证据面前对犯罪事实终于认可,二审发回重审,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判决结果:眉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6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9、律师成功代理被害人抗诉,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简介: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决死刑缓期执行。被害人认为该判决不公,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策略:被害人委托律师代理刑事抗诉,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严重后果。在案发前曾被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曾因殴打他人等先后四次处罚。被告人具有前科,具有多次劣迹,且其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极深,且认罪、悔罪态度不好,没有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作案手段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不足以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判决结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刑一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黎某强的处罚;改判原审被告人黎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判处单处罚金刑。
案情简介: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动机是为了贷款,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即便法庭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构成犯罪,考虑到其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等导致其认识产生错误,其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值得宽恕,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且已给受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的情节等,依法可免予追究梁某某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单处罚金的刑罚。
判决结果:金台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11、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律师成功辩护,二审法院改判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伙同吕某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事先准备了仿真钢珠枪支、匕首,两人用仿真钢珠枪、匕首抢劫受害人700元,手机等财物,后驾驶被害人的出租车逃离现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辩护策略: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本案出租车价值依法不应当计入抢劫金额等方面辩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中法刑二终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刑初字第00134号判决中对刘某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2、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两死三伤,律师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两人死亡,三人轻伤,尚未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三年半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辩护人从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方面进行充分辩护。
判决结果:陈仓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3、一起非法拘禁罪案件,律师辩护被法院从轻判处管制刑。
案情简介:本案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被告刘某在案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对受害人叶某手机等通讯工具扣押,对受害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9天,并对受害人实施殴打、威胁等手段。检察院以刘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辩护律师从案件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量刑偏重等方面进行辩护,建议对被告人适用较轻的管制刑。
判决结果:金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两个月。
14、一起盗窃罪,律师辩护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法院采纳。
案情简介:被告人曾某某因喜好车辆,将参加全国第二届越野车邀请赛车辆盗走,案发后未退赔,检察院以被告人犯盗窃罪追究刑责。
辩护策略:从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一贯表现良好,系属初犯、偶犯;具有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等方面辩护,争取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被告人曾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15、被告人犯诈骗罪,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熊某燕,犯诈骗罪,该诈骗团伙共实施作案173宗,诈骗数额共380.1万元,其中被告人熊某某作案实施诈骗13宗。
辩护策略:认为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时间和金额依法应从其知道是犯罪行为之日起计算等方面进行辩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建议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凤翔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16、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建议适用缓刑被法院采纳。
案情简介:谢某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和判决结果: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适用缓刑。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17、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从轻处罚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案情简介:被告人邹某等人向社会公众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取举办客户宣传答谢会、组织讲课、发放小礼品、组织群众考察聚餐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821.20万元,造成2425.50万元本金不能退还,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案件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从轻处罚。
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被告人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罚。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案金额为2463.5万元明显偏多。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应依法扣减已提前向受害人兑付利息和续签借款合同时重复计算的这部分金额。3、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被告人不应全额承担刑事责任。4、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麟游县人民法院(2015)麟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18、一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被告人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护策略:辩护人从犯罪事实和量刑方面辩护,建议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岐山县人民法院(2013)岐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19、温某犯贩卖毒品罪,律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获轻判。
案情简介:被告人温某,犯贩卖毒品罪(海洛因40.33克)。
辩护策略:温某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结果: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温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