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以挂靠的形式进行营运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机动车车主因为资质不够等各种原因,将自有车辆挂靠在一些具备资质的公司,从事相关营运业务。那么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
今年5月份,张某驾驶轿车在高速上正常行驶过程中,被夏某驾驶的一辆运送工程土的大货车给撞伤,造成张某多处骨折并伴有颅脑损伤。经认定,司机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交警查明:肇事大货车是夏某出资购买的,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同时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如果保险公司和夏某不能足额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他可以向运输公司索赔吗?
济宁交通事故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案情来看,交警已经查明:肇事大货车是夏某出资购买的,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同时,夏某在本案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受害人张某可以要求夏某与运输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及夏某不能足额赔偿其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张某完全可以要求运输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