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用工单位能否单方调动员工岗位
鲁绪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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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主任律师
从业15年

鲁绪昌律师:

纪某在一家电子器材公司工作,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样品间检验员。因产品经营出现困难,上个月公司决定对部分人员进行裁减和调动,纪某被调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公司人事主管向纪某作了口头通知,并称,若不服从调动,将视为纪某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能否自行调动员工工作岗位?

读者 潘某

潘某读者:

企业依法享有一定程度的用人自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条款,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确定下来的,任何一方都无权随意变动。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变动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其实质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用人单位除因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以及第40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协商一致,既可以是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事先约定企业有权调动员工工作岗位,也可以临时同员工协商一致。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电子器材公司未与纪某协商,就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强行把纪某调到售后服务部的岗位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认为纪某不服从调动将视为纪某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固然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由单位强行“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纪某如不同意调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 鲁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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