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规定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二、责任原理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般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较为复杂,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法律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又转包给二级转包人,二级转包人再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二级转包人甚至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支付责任。
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工程的实际完成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仅因为合同相对性而不能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可能会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应得的工程款,这对实际施工人是极不公平的。
比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通过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获取了利益,而实际施工人却因为转包人的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允许实际施工人要求他们承担付款责任,可以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三、责任范围界定
工程款支付责任
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数额通常根据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等来确定。
例如,如果实际施工人按照施工图纸完成了一定量的基础工程,且合同约定基础工程按每立方米混凝土一定价格计算,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据此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2利息支付责任
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有权要求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一般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比如,转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但逾期未付,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转包人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3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行为给实际施工人造成了其他损失,如材料积压导致的材料款损失、工期延误导致的额外管理成本增加等,实际施工人也有权要求赔偿。
例如,由于转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实际施工人停工等待,造成了施工设备闲置、工人窝工等损失,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转包人赔偿这些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