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全称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处理的工作机制。
一、背景和目的
在社会管理中,行政机关负责大量的日常监管工作,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行为监管、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这些行政执法活动中,部分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仅仅通过行政处罚已不足以遏制其危害。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需要将这些严重的违法案件及时导入刑事司法程序。
例如,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如果一些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如果仅对这些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可能无法对违法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这些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更好地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主要环节
案件移送
这是行刑衔接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检验检测、举报受理等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
例如,税务机关在查处企业税务问题时,发现企业有涉嫌偷税漏税且金额巨大,达到刑法规定的逃税罪标准,就要按照规定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根据这些材料进行立案侦查。
受理与立案
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比如,环保部门移送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发现该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会立案侦查;如果发现企业的污染行为虽然违法,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就会不予立案,并将理由告知环保部门。
证据的转化与使用
在行刑衔接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这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避免重复劳动。但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比如在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方面都有更高的标准。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时,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检验报告等证据,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和转换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协作配合
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需要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联合行动等。信息共享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让双方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涉案人员信息等。联合行动则是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双方联合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比如,在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中,海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联合行动,海关部门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执法权限对走私行为进行前期查处,发现涉嫌犯罪后,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开展后续的侦查、抓捕等工作,检察机关则在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导,确保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