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成刚律师
陕西-安康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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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加强当事人的诚信教育
更新时间:2012-08-13

案例:2010年10月5日16:35时,杨地X驾驶摩托车由石泉曾溪火车站向石泉县方向行驶,张安琴驾驶陕ADA681号轿车由安康市向汉中市方向行驶,双方在国道210线1205KM+540M处会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地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石泉交警认定:杨地X负的主要责任,张安琴负次要责任.本起事故经本人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安琴先期垫付杨地X医疗费共计贰万元整(¥20000.00元),已经给付一万元,下余一万元于2010年10月21日支付。二、张安琴支付上述垫付费用后,杨地X放弃对张安琴的车辆的诉讼保全。三、杨地X因交通事故的的其他损失,待治疗终结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张安琴通过本人支付了医疗费,但本人再问杨地X索要医疗费票据时,杨地X再也不理会,使得张安琴不能申请理赔而受损,办理案件的律师也很受气。通过此事说明很多当事人的是很缺乏诚信的,在委托之前承诺发誓,一旦达到目就违背承诺。处理办法: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受伤后,肇事方或者中间人为伤者垫付医疗费的预收票由肇事方或者中间人拿到手,一般不给伤者现金,就是给现金也不超额而按照医院催费单据承担。防止受伤者本人超额领取现金后不与垫付费用方协调处理,更有伤者持医疗结算单据直接走合疗医保报销,使得垫付钱方购置的保险有赔偿了钱而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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