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1959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电话:-------
被申请人:某某县公安局 住所地:某某某新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公安局长
申请人不服铁公县(治)行罚决决字【2023】第XXXX号某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铁公县(治)行罚决决字【2023】第XXX号某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 10月23日至2023年12月13日先后多次被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某派出所以涉嫌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为由传唤到派出所审讯室。之后在20 23年12月13日,作出铁公县(治)行罚决决字【2023】第某某某号某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申请人10天,罚款200元所。对此申请人不服,认为某某派出所认定的所谓“违法事实”,其实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其偏听偏信、显失公正、公平的违反的处罚决定。
事实经过是:
申请人在自家院内(公路旁)开了个汽车维修处,为来回过往的大型货运车检修、加水等服务。2023年10月23日下午4点钟左右,一辆大型货车停在申请人院内加水维修,邻居袁某某过来就跟大货车司机发生争吵,抢大货车司机铁锤(抢大铁锤,是因为她认为大铁锤敲击大货车有噪音),就此大货车司机就拨打110报警,后来这个事情不了了之。
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又一辆大货车进院进行维修加水,这个时候袁某某又急匆匆的过来,申请人怕影响自己生意,因此也过来了,就这样申请人与袁某某争吵起来,产生了纠纷,袁某某先动手把申请人头部打伤,就此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双方都受了伤。
冲突之后报了110派出所出现场。事情经过大体是这样。
复议理由是:
一、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5条及治安处罚法第5条。两个法律的第5条都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开。
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是不公平的,申请人与袁某某之间的斗殴行为双方都有过错。尤其是本案起因是袁某某到申请人家院开设的修理部寻衅滋事影响正常生意,是造成本次打架斗殴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却没有对袁某某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太不公平、公正。
二、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0条,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偏听偏信,只是听袁某某一面之词,说她的伤,是被申请人用木棍子打伤,为此被申请人多次去申请人家搜查,也没有搜查到所谓的木棍子。尽管这样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认定是木棍子打伤的袁某某。没有足够的证据情况下就主观推定是错误的。
三、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5条: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
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件过程中也给调解过,申请人认为本案双方都有过错,另外要50000块钱也太多,所以没有同意。之后办案人员告诉申请人拘留7天,对此申请人进行了陈述和辩解,而被申请人在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却写成了拘留10天。申请人认为只因为自己申辩,而加重处罚,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四、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73条、治安管理法第107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情形应当暂缓执行的规定。
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2月13日,当时申请人就依法申请:对拘留10日申请暂缓执行,以便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办案员不予理睬,说没有法律依据就拒绝了。被申请人不但不暂缓执行,反而13日作出行政处罚,当天就送拘留所进行拘留。
对被申请人在本次执法过程中有很多违法之处,比如,到申请人家进行搜查,不出示证件,也不穿警服等等,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某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某某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