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辽宁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何某某的亲属委托,指派我出庭今天的诉讼,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何某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且具有如下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
开设赌场的最先提议人、场地安排、赌场账目收支管理、违法所得的分配、外顾人员安排及工资发放等事务,被告人何均没有参与,均是服从他人的安排违法所得也少,其平时又不在赌博现场,只 是赌博机器坏了过来修理一下。
以上所述,有本案二被告,在公安机关的2023年3月28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予于证实。
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得讯问笔录中也做过类似的表述,有一点不同,他说他们二人分成是3:7开,何某某3成,白某某7成。
……
从上述内容看,被告人何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很小,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只是赌博机的维护人员,平时又不经常出现赌博现场,虽然赌博机器是由被告何某某经手购置,因为何某某手里没有钱,其购买资金也是从白某某手里“借来”的,对此,白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说“当时约定我刷信用卡,借给他何某某3万元钱,他去购买赌博的打鱼机器。”。
二、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较小。
被告人何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也没有前科劣迹。此次赌场开张时间较短,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何某某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只是修理机器。对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
三、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公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场,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三个阶段中被告人何某某自始至终供述前后一致。另外被告人何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也足以证明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四、在某种程度上被告人何某某是个受害者,当他人找他用“打鱼机”开赌场,是受利益金钱诱惑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并没有强烈的犯罪动机。
五、被告人何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上有70多岁多病在身父母,户籍在农村,无生活来源,需要赡养,妻子离异,抚养一个8岁女儿、一个6岁儿子两个孩子。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故,当认定其为从犯。与此同时,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家庭十分困难,有子女需要抚养,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人民法院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本代理人量刑意见:
本案被告何某某虽然就其违法所得达到五年以上的刑期,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法律条款得知“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三个量刑档次,对被告何某某的量刑,辩护人认为应当取其中间档次,为“减轻处罚”,建议判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律师 韩某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