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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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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限制减刑案宣判 死缓至少服刑20年
更新时间:2012-08-11

 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有关死刑的适用有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法院判决死刑时少杀慎杀;另一方面,对于死缓判决进行限制减刑。昨日,广东省首例限制减刑案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法庭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刘世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即便其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至少也要服刑20年才能出狱。

  小口角后买菜刀砍死人

  2010年4月7日晚,被告人刘世伟与郑江红、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乘坐摩托车,途经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旧水坑新社路时,恰逢被害人郑火维三轮摩托车在前,刘世伟等人试图超越未果。当行使至新社路与三方路的交叉路口时,刘世伟等人超车成功,随后刘世伟与被害人郑火维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

  法院查明,事发时,刘世伟和黄某某跑到附近一商店购买两把菜刀,后共同追砍被害人郑火维,砍伤郑的肩背部、腰腹部及大腿,致郑火维伤重死亡。案发后,刘世伟逃离现场。2010年5月10日,刘世伟在四川泸州市被抓获。

  判决:死缓最少服刑20年

  昨日,广州中院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刘世伟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刘世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鉴于本案系因琐事临时引发,被告人刘世伟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购刀及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听判后,刘世伟当庭表示上诉,并称"不明白限制减刑的意思"。主审法官当庭解释,限制减刑是指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法院可限制2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其中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因刘世伟属累犯,故限制减刑。



  背景

  限制减刑:死缓服刑至少须20年

  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凸显少杀慎杀的呼声。一方面,适用死刑的大幅减少;另一方面,对于判决死缓的,进行限制减刑。记者采访了解到,以往,罪犯被判处死缓,通常两年后都会转为无期徒刑。而中国的无期徒刑不是终身监禁,如果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减刑,以往死缓可以减刑至有期徒刑14年。《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死缓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为25年,即使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也就是说,这条底线从此将上调。

  专家观点

  生死两刑间有了合理过渡

  近年来,"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不合理刑罚结构不断遭人诟病。诸多法学专家认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明显的不合理现象,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甚至判了死缓,但这些罪犯往往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再比如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暴力犯罪往往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减弱,如果这些人服刑年限不够便重返社会,仍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主张,设立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这种观点在刑法学界颇为流行,有人甚至提出设立终身监禁刑来逐步代替死刑。对刑罚结构的重大调整,使死刑这样的极端刑罚与生刑之间有一个合理的过渡,是这次修正的一个亮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死刑过重,是指死刑罪名过多,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过多;生刑过轻,是指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期限过短。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包括判决前羁押的时间,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24年,一般实际关押18年左右;无期徒刑相当于有期徒刑12-22年,一般实际关押15年左右。生刑和死刑形成鲜明反差,这是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的一个缺陷。正因为生刑过轻,才导致了死刑过重,这两者间存在一定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要减少死刑罪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减少使用死刑;另一方面就要加重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年限,提高惩罚的严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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