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此类不当行为在未得逞时已视为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活动含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性,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等因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犯罪未遂者,可参照已经成功实施犯罪的罪犯,轻微地或减轻处罚。
最终的量刑标准将由各个州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范进行审理后决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凡年满十六周岁者,若触犯任何罪名,皆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然而,若年龄介于十四至十六周岁之间,且涉及故意杀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或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纵火罪、爆炸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罪行,亦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问题,需全面考量如下诸多要素: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