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建筑工程行业时,经常会出现工程层层转包或分包的现象,包工头很少直接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报酬被拖欠时,能不能直接要求发包单位支付劳务费或劳动报酬呢?
一、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包工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会负责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并对劳务人员进行一定的管理与协调,在这一过程中,包工头实际上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但是,付出劳动并不等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包工头在建筑建设行业中提供劳动实际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其提供的劳动是为了完成合同义务,与发包方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并不存在人身和财产上的依附隶属关系。发包方内部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包工头,包工头不受发包方的劳动管理,其提供的劳动也不是发包方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包工头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相应的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来向发包方主张自己的承包费用,并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的工人劳务费、工资或劳动报酬,这一诉求大概率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29.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不予支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