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另行寻找工作,与新的用人单位能否构成劳动关系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建立两个劳动关系的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建立两个劳动关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员工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定期获取劳动报酬,并且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劳动关系特征,即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法律对员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并非持放任状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他们与原单位之间或许还未办理离职手续,原单位也依然在为其缴纳社保,看似存在表面的劳动关系,但是原单位已经无需他们提供任何劳动,也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仅支付部分基本生活费。如果这类人员重新去到其他单位工作,应当认定其与新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有的企业在员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基于经营发展的考量,会让一些员工提前“退休”,但实际上这类员工依然符合劳动者身份的年龄要求。如果企业提前退休的员工到新单位入职,那么其与新单位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25.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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