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接不及时,或因为一些其他原因,而出现双方长期“两不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和权利义务如何认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什么叫做长期“两不找”?
长期“两不找”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进行任何离职交接,也没有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但是双方在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里都没有任何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没有去上班,没有提供任何劳动,而用人单位也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常见于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劳动者通过旷工或自发不来上班的行动向用人单位表明自己已经离职,但是未前往单位办理任何离职交接手续。
其二,停薪留职人员。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双方的劳动关系,从而能够正常缴纳社保。但是超出双方约定的期限后,可能劳动者已经找到了新工作,但其与单位原先的劳动关系并未专门办理解除手续。
二、如何处理长期“两不找”的法律关系?
如果劳动者长期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也一直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那么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也即并未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这种前提下,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向自己支付过去的劳动报酬,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回来上班,否则就要赔偿单位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呢?答案一般是否定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22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只要自行脱离公司,与公司“两不找”就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合法权益呢?并非如此。该规定只是对于长期“两不找”的情形作出答复,但在实践中,如果是因为单位方存在过错致使员工被迫离职或“两不找”时间较短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依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来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2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两不找的,如何认定权利义务?
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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