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劳动市场中,很多单位都存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未及时、足额给员工发放工资、要求员工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单方面给员工降薪调岗等行为。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什么情况下才能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呢?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应当经过什么流程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介绍。
一、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但是单位逾期仍未支付。
由此可知,当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提出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当单位逾期仍未支付时,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能否直接提出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加付赔偿金?
一般是不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属于行政程序,而直接向仲裁委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则属于司法程序,二者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加付赔偿金这一主张应当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如果劳动者坚持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不予受理,而人民法院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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