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的重要武器。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常实施一些行为,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遇到该种情形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本文就该问题分析如下。
一、用人单位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且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保障了劳动者就业的稳定,但通常也是用人单位害怕劳动者主张的依据。用人单位存在如下行为的,则被认定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1)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2)利用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交替变换签订劳动合同的;(3)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4)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二、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存在如上所述的规避行为的,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工作年限仍应连续计算。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如劳动者已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50.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工作年限仍应连续计算:
(1)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利用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交替变换签订劳动合同的;
(3)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4)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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