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患病需医治,另一方不愿支付医疗费用,患病一方能否起诉分割共同财产?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东安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公布了这起纠纷。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某1938年出生,被告罗某1944年出生,双方于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某的工资收入等都由罗某保管。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李某某因患多种疾病住院治疗,罗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之后,李某某又多次因病住院治疗,罗某不愿支付其相关的医疗费用,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支付其医疗费用。
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李某某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虽然在前期的治疗中,罗某积极为李某某支付了医疗费,但后续未再支付李某某的医疗费用,李某某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以治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查明现罗某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79951元,综合考虑李某某、罗某的实际病情及身体状况,判决由罗某给付李某某夫妻共同存款中的60%,即47970元。
通常情况下,只有以离婚为前提时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是60%的份额用于老人治病,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什么叫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家都可以理解,那么 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在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或者不同意用共同财产支付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相关医疗的情况下,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夫妻一方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中,“法定扶养义务”包含夫妻双方之间相互扶持、照顾的义务,也包含成年对未成年亲属的抚养或者对没有劳动能力近亲属的扶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简单理解:在本案中,夫妻之间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老人要看病,另一方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支付治疗费用,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
通常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没有特殊情况都是五五分,但本案中,因为老人病重需要治疗,而另一方又负有扶养义务,因此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适当多分给老人10%的份额,符合道德、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