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二倍工资差额。但并非所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适用二倍工资规则,今天为大家讲解的不适用该规则的情形——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并于到期后继续工作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但一些情形下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却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如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并在到期后继续工作的情形。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续延(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续延期限)时,等到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且劳动关系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了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此情形下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不被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4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仲裁时效的适用?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未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对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
(5)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一倍部分的仲裁时效,可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一年按日计算,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但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除外。
仲裁时效抗辩应由用人单位提出,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4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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