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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善超律师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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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非机动车、行人分担
更新时间:2009-07-26

司法实践中,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情况下,在法院的判决中经常看到,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给予分担。我们认为,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与机动车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属于有利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保护性规定,该规定体现了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思想及尊重生命、维护社会稳定的精神。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规或有关答复中,都没有考虑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只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一方的损失适用过失相抵处理,即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过错只起到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作用,机动车一方相应减轻的责任实际就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所承担的过错责任范围。交通事故是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但是不应当简单的适用侵权的一般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规没有对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应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加以弥补。否则,就会出现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受伤、残疾甚至死亡后,不但不能获得赔偿,还要对机动车一方给予赔偿的悲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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