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一般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企业不履行其义务,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向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他们会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如果单位逾期不履行的,还可以加收滞纳金或者进行罚款。
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起30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如果单位逾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起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那么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前期介入,帮忙指导沟通并收集证据,仲裁大概率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责任,会要求员工写一份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者在协议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由用人单位给予一些补贴或者补偿。这些约定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即使劳动者签署了相应协议,也不影响主张被迫离职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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